背景:
但是《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作出了限制。
2017年12月14日 09:42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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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無線遙控設備
必須具有自動控制裝置,使週期性工作的無線控制設備的電波發射持續時間不超過1秒,兩次間隔時間不小於60分鐘;或使非週期性工作的設備每次電波發射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秒,兩次間隔時間不小於60分鐘。
不得用於無線控制玩具。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臺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
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頻率:470-566MHz,614-698MHz。
2.發射功率限值:5mW(e.r.p)。
3.佔用帶寬:不大於1.0MHz。
符合原規定的698-787MHz頻段的在用設備可用到報廢爲止。
(三)無線傳聲器
用於教育、文化部門的視聽訓練,電影院、音樂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及殘疾人士的聽覺輔助使用,在旅遊區,作爲小型廣播設備應用。不得用於物聯網等其他應用。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臺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頻率及發射功率:
1)使用頻率:87-108MHz。
發射功率限值:45nW(e.r.p)手機附帶傳聲器;
3mW(e.r.p)其他設備。
2)使用頻率:75.4-76.0MHz,84-87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3)使用頻率:189.9-223.0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4)使用頻率:470-510MHz,630-698MHz。
發射功率限值:50mW(e.r.p)。
2.佔用帶寬:不大於200kHz。
3.頻率容限:100×10-6。
(四)民用計量儀表
在滿足傳輸數據時,其發射機單次工作時間不超過5秒的條件下,470-510MHz頻段可作爲民用無線電計量儀表使用頻段。限單頻點使用,不能用於組網應用。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臺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頻率:470-510MHz。
2.發射功率限值:50mW(e.r.p)。
3.佔用帶寬:不大於200kHz。
4.頻率容限: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