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口的高級用途
一個接口被經常用得到的地方是Collection Framework。這個框架定義了一組非常重要的接口,它們是由一組多個類實現的。通過僅僅研究主要的接口,你可以有效的掌握整個框架,因爲特別的實現類一般不影響設計的整體。
例如,List接口定義了一個有序的元素集合。可用地實現包括ArrayList和LinkedList,它們都實現了List接口。當你的程序需要處理List時,不必考慮它是ArrayList還是LinkedList,只要知道所選用的類的屬性即可。這個屬性就是接口。
通過實現類的接口,並且在類設計時僅對外公佈接口,你就有效的封裝了類的定義,這樣後臺實現的變動將對系統其它部分的影響最小。
以ArrayList和LinkedList爲例。將ArrayList看作一個可增長的數組對象(指是存儲對象,而不是原始數據)。當類實現了List的全部接口時,它的特性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優化的。
例如,如果你的程序是要對對錶中的數據進行頻繁的隨機訪問,(例如,顯示第3,12,2,和25項數據)ArrayList類提供對列表中每一個數據快速查詢。快速查詢是以在列表中間添加和刪除數據的速度爲代價的。如果後一種行爲是你需要的,那麼LinkedList類是一個好的選擇。它提供快速的順序訪問、添加和刪除,但是,代價是慢速隨機查詢。
在處理ArrayList和LinkedList時,有兩種方式創建對象:
List cityList = new ArrayList() ;
LinkedList peopleList = new LinkedList() ;
兩個代碼段都是正確的,但是這兩行代碼之間存在的顯著的差別。第一行表示我們要創建一個ArrayList,但是我們只需要把它作爲一個List來訪問。第二行正好相反。是LinkedList項目被創建了,ArrayList也一樣。但是,聲明部分說明它只能作爲LinkedList來訪問,這就數它的最大區別。
理解接口真正變的重要是在這兩行代碼的用戶確定“查詢項目”比刪除(或添加)項目更爲重要時。
PeopleList變量被聲明爲LinkedList類型。這不是它本身的問題,因爲你研究的更深層次的內容,你將發現peopleList在任何地方都被作爲LinkedList對象處理。在你對peopleList使用LinkedList特有的方法的同時,如果你想把它作爲ArrayList來處理,將會出現問題。
List peopleList = new ArrayList() ;
通過學習僅使用接口來處理任何對象,你將發現在設計完成之後修改實現,你需要修改的僅僅是聲明部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代碼改動。這就是接口的絕妙之處。因爲類的最初聲明是LinkedList,當類型變爲List時意味着象addFirst或addLast這樣的方法是無效的,因爲新的peopleList的類型是List,它沒有這些方法。
這種基於接口設計的代碼,就像Collection Framework所向大家承諾的那樣,任何人編寫的代碼是以循環構造方式進行的,而無需知道使用的是哪個Collection。創建的類是被限制爲提供接口的完全實現。除此之外,新代碼將不能被編譯。
作爲實例,下面的程序創建一組集合。每個集合提供一個系統定義的Iterator這樣集合的每個元素可以被訪問。這個iterator將被傳遞到幫助例程,在這裏集合的獨立元素將被打印。
import java.util.Arrays;
import java.util.Iterator;
import java.util.List;
import java.util.Properties;
import java.util.Set;
public class Interfaces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Properties props = System.getProperties();
Set keySet = props.keySet();
dumpIterator(keySet.iterator());
List list = Arrays.asList(args);
dumpIterator(list.iterator());
}
private static void dumpIterator(Iterator itor)
{
//System.out.println(itor.getClass().getName());
while (itor.hasNext())
{
System.out.println(">> " + itor.next());
}
System.out.println("----");
}
}
import java.util.Iterator;
import java.util.List;
import java.util.Properties;
import java.util.Set;
public class Interfaces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Properties props = System.getProperties();
Set keySet = props.keySet();
dumpIterator(keySet.iterator());
List list = Arrays.asList(args);
dumpIterator(list.iterator());
}
private static void dumpIterator(Iterator itor)
{
//System.out.println(itor.getClass().getName());
while (itor.hasNext())
{
System.out.println(">> " + itor.next());
}
System.out.println("----");
}
}
類Iterator的類型是unknown,這正是接口的絕妙之處,而不是問題。真正的事實是iterator方法返回的是一個真實的Iterator對象。然而,dumpIterator通常提供接口的完全實現。
如果你去掉dumpIterator中的println行的註釋,你將發現真實的iterator類名,對Properties是Hashtable.Enumerator而List是AbstractList.Itr。這個事實不必知道,也不會對你的程序有任何幫助。真正重要的是List和Properties的iterator方法所返回的任何對象,必須實現java.util.Iterator:hasNext, next和remove方法。沒有這三種方法中任何兩種,dumpIterator方法將永遠不能工作。
五、抽象類和接口的比較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爲Demo的抽象類爲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數據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數據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爲。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爲,爲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爲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因爲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界面(一般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爲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爲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爲,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代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爲,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必須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爲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主要是爲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爲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爲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因爲"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爲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爲,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所示: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爲,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爲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爲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