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javascript中的call方法,網上查了一些資料總是不得詳解。總結網上的觀點,call有兩個妙用:
1: 繼承。(不太喜歡這種繼承方式。)
2: 修改函數運行時的this指針。
js中關於call的解釋如下:
js關於call的這份文檔容易讓人迷糊。而《javascript權威指南》對call的描述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注意紅色框中的部分,f.call(o)其原理就是先通過 o.m = f 將 f作爲o的某個臨時屬性m存儲,然後執行m,執行完畢後將m屬性刪除。
如 function f(){
var a = "name";
this.b = "test1";
this.add = function (){ return "add" }
}
function o(){
this. c = "c";
}
f.all(o);
圖 1
圖1中 f.call(o)其實相當於: function o(){
this.c = "c" ;
var a = "name";
this.b = "test1";
this.add = function (){ return "add" }
}
說白了,就是把f的方法在o中走一遍,但不做保存。既然不做保存,那麼如何通過call實現繼承和修改函數運行時的this指針等妙用?關鍵在於this,對,關鍵還是在於this的作用域。在之前的文章反覆說過,this的作用域不是定義它的函數的作用域,而是執行時的作用域。
如下例子:
圖 2
如圖2, 在執行A.call(this)之前,輸出的this 不包含任何屬性和方法,之後則繼承了A的屬性和方法。還是按照上面的方法解釋,執行完A.call(this) (this此時代表執行時的作用域,即B)後,B構造函數如下:
function B()
{
console.log(this);
this.test1 = "test1";
this.test2 = "test2";
this.add = function(){ return this.test1 + this.test2 ; }
console.log(this);
}
因爲調用A.call(this)的時候,this作用域已經發生改變了,代表的都是B(),哪怕執行A中的方法和屬性的時候,this也是代表着執行時的作用域B();所以如此才能實現繼承,即將A()中的屬性賦值和方法定義在B()中再走一遍。其實此時也修改了函數運行時的this指針。
關於call的第二個妙用,修改函數運行時的this指針:
這裏採用一位貼吧大神的回答,做了一個測試例子,其實應該也是js中關於each遍歷的定義。
圖 3
如圖3,第一個中直接調用fn方法,其中因爲沒有定義函數作用域,輸出的this表示window對象,即全局對象。而第二個中通過fn.call(array[index] , index , array[index] )將fn方法放到array[index]作用域中執行,輸出的this表示的是array[index]對象。
換一個視角:
圖 4
如圖 4 , 通過each方法中調用call方法可以實現遍歷。我們假設array[index]是DOM元素集合,如標籤爲li的所有集合,假設fn是我們自定義實現的方法,不就是我們用的each遍歷DOM元素的方法嗎?
圖 5
如圖5,簡單的代碼即實現了遍歷DOM元素的each方法。
function fn1(){ console.log(1);}function fn2(){ console.log(2);}fn1.call(fn2); //輸出 1 fn1.call.call(fn2); //輸出 2
對於 fn1.call(fn2);我能夠理解,這段代碼僅僅 使得 fn1對象的this指向了fn2;但是最終不影響fn1函數的執行。因爲fn1中不包含對this的操作。不過 fn1.call.call(fn2);實在是令我費解。我一時半會沒有領會筆者的表達方式。花了很長時間去領會。最終還是看其他大神的博客才得以有所體會。究其原因還是在於對 call 函數的原理的研究。call 函數執行的時候到底幹了什麼????直接粘貼代碼(摘自CSDN:深入JS系列(一:call, apply, bind實現)):
Function.prototype.es3Call = function (context) { var content = context || window; content.fn = this; var args = []; // arguments是類數組對象,遍歷之前需要保存長度,過濾出第一個傳參 for (var i = 1, len = arguments.length ; i < len; i++) { // 避免object之類傳入 args.push('arguments[' + i + ']'); } var result = eval('content.fn('+args+')'); delete content.fn; return result; }
在本機上調試後發現,執行 fn1.call.call(fn2); 的結果與 fn1.es3Call.es3Call(fn2);的結果一致。說明其基本還原了call函數的原理。故結合原理代碼總結就是:
1:把傳入的第一個參數作爲 call 函數內部的一個臨時對象 context;
2:給 context 對象一個屬性 fn , 我稱呼其爲實際執行函數 context.fn ;讓 this 關鍵字(僅僅是關鍵字,而不是this對象)指向這個屬性 ,即 context.fn = this ; 注意 : 在這裏的 this 對象指向的是調用call()函數的函數對象。如 fn1.call(fn2);在執行 call 函數時,call 函數內部的this指向的是fn1;然而 fn1.call.call(fn2);在執行 call() 函數時(注意這裏必須是打了小括號“()”纔算執行函數,fn1.call訪問的是一個對象),call函數內部的 this 指向的是 fn1.call 。
3:將傳入call函數的其他參數,放入臨時數組arr[];
4:利用 eval (筆者採用es3的方法實現,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實現)。執行 context.fn( [args] ) ; 實際就是執行 this( [args] );結合第2點。
5:執行完成後再把 context.fn 刪除。返回執行 this( [args] ) 的結果。
總結上邊 5 點之後,能夠大概解釋出 fn1.call.call(fn2);的執行結果爲什麼是 輸出 2 了。
首先 調用call 函數時,也就是 fn1.call.call(fn2) ;加粗部分;先將 fn2 作爲 臨時的 context 對象 。然後 將 fn1.call這個函數對象作爲 實際執行函數屬性 : context.fn = fn1.call;注意:fn1.call會通過原型鏈找到最終的對象。其本質爲 Function.prototype.call; 然後檢查其他參數,沒有了。直接執行 fn1.call()函數 ,即 context.fn();此時函數的本質還是 Function.prototype.call 函數對象。不過執行這個函數的環境還是在 Function.prototype.call()中,只不過是第一次調用的call()函數中。第一次調用的call()函數將this關鍵字指向了 fn2 ;故而 在 fn1.call.call(fn2) ;加粗部分的 函數中執行的 call函數執行過程中的 this指向的是 fn2;傳入的參數爲空,故而 新的 call()函數對象 的this關鍵字 被替換爲window; 而執行 this()時,就是執行 fn2();不涉及 this操作。故最終輸出2。
這樣就能夠較好的解釋 fn1.call.call(fn2);的輸出結果了。爲了驗證這個過程。可以這段代碼查看各個最終執行函數的this對象的指向:
function func(){ console.log(this); } func.call(func); //輸出funcfunc.call.call(func); //輸出window
至於 func 爲什麼指向 window MDN官網上有具體解釋(如下圖)。如果執行 func.call.call(func,2);還會出來結果 Number{2}。
以上。就是我目前對 js 中call 函數的理解。
轉載來源:https://www.cnblogs.com/donghezi/p/9742778.html
https://www.cnblogs.com/f-dream/p/4950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