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項目論證與評估
2.1.1. 基本概念
項目論證是指對擬實施項目技術上的先進行、成熟性、適用性,經濟上的合理性、盈利性,實施上的可能性、風險性進行全面科學的綜合分析,爲項目決策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種技術經濟研究活動。
項目評估是指在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項目投資者或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權威機構根據國家頒佈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擬開發項目的市場需求、技術先進行和成熟性、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分析和論證,進而判斷其是否可行的過程。
2.1.2. 項目論證
ü 項目論證的作用
n 項目論證是確定項目是否實施的依據。
n 項目論證是籌措資金、向銀行貸款的依據。
n 項目論證是編制計劃、設計、採購、施工以及機構設置、資源配置的依據。
n 項目論證是防範風險性、提高項目效率的重要保證。
ü 項目論證的階段
n 機會研究:佔總投資02.~1%
n 初步可行性研究:佔總投資0.25~1.5%
n 詳細可行性研究:佔總投資:0.2~1%(對項目而言是1~3%)。
ü 項目論證的一般程序
n 明確項目範圍和業主目標。
n 收集並分析相關資料。
n 擬定多種可行的能夠互相替代的實施方案。
n 多方案分析、比較。
n 選擇最優方案進一步詳細全面地論證。
n 編制項目論證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採購方式審批報告。
n 編制資金籌措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2.1.3. 項目評估
ü 項目評估的依據
n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
n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n 報送單位的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n 有關資源、配置、通信、資金等方面的協議文件
n 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ü 項目評估的程序
n 成立評估小組,進行分工,制定評估工作計劃
n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數據資料,並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
n 分析與評估
n 編制評估報告
n 討論、修改報告
n 專家論證會
n 評估報告定稿
ü 項目評估的內容
n 項目與企業概況評估
n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評估
n 項目建設規模
n 資源、配置及公用設施條件評估
n 網絡佈局和方案評估
n 技術和設備方案評估
n 信息安全評估
n 安裝工程標準評估
n 實施進度評估
n 項目組織及人員培訓計劃評估
n 投資估算和籌資措施
n 項目的財務效益評估
n 國民經濟效益評估
n 社會效益評估
n 項目風險評估
ü 項目評估報告
n 項目概況
n 評估目標
n 評估依據
n 評估內容
n 評估機構與評估專家
n 評估過程
n 詳細評估意見
n 存在或遺漏的重大問題
n 潛在的風險
n 評估結論
n 進一步的建議
2.2. 項目招標流程及管理
2.2.1.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ü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ü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ü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2.2. 招標
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ü 招標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ü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ü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ü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產生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ü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
ü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ü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2.2.3. 投標
ü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ü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ü 投標人少於3個月的,投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ü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ü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ü 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ü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2.2.4. 開標
ü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爲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ü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
2.2.5. 評標
ü 評標委員會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ü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ü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投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ü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ü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ü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安裝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ü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ü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ü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