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類對象時,加和不加 () 的差別

  1. class test
  2. {
  3. public:
  4.     test() { cout << "Hello" << endl; }
  5. };





test t1();   //不能這樣寫,這樣寫表示聲明瞭一個名字叫t1的函數,而不是創建對象
test t2;



由於C++必須兼容C,而在C中前一種是聲明一個函數,
所以在C++中調用無參構造函數或參數均有默認參數的構造函數初始化時必須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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