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8萬!網友炸鍋

據媒體報道,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爲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


法官稱,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


不過,對這一說法,網友卻炸了鍋。


“緊急任務加班??怎麼界定,那員工緊急事情可以不上班嗎?”

“然後每次加班都是緊急任務”

甚至有網友表示:“建議上訴,本人認爲,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搶險救災,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的等緊迫事由,不得強迫加班。質檢工作,人員不夠,實屬公司自己僱傭員工較少,沒有合理數量的員工。而不是作爲強制加班的理由。”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呢?

“五一”5天假,加班費怎麼算?

原來“五一”一般都是連放3天假,今年變成了5天連休,加班費又該怎麼算呢?

從放假安排可以看出,5月1日勞動節當天算是國家法定假日,5月2日和5月3日是週末休息日,5月4日和5月5日這兩天是4月26日和5月9日的調休。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週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5月1日那天,加班費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其餘4天如果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日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費。
而“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在覈算確定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用勞動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數或者小時數,而是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爲2200元/月。

各位看官,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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