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汪某某(95年出生)在湖北省崇陽縣其家中,使用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及包含大量用戶名密碼的樣本數據,對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撞庫攻擊,非法獲取了抖音公司儲存的用戶身份認證信息177萬餘組。
汪某某於2019年5月22日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後,汪某某賠償抖音公司並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裁定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汪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抖音公司並取得諒解,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二、扣押於公安機關的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汪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爲:汪某某撞庫攻擊的主觀惡性小、行爲方式不惡劣、社會危害性低,且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再對汪某某從輕處罰。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覈予以確認。
對於上訴人汪某某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綜合考慮汪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數量,汪某某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爲社會危害大,按照量刑規範化的要求及刑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一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辯護人要求二審法院根據一審判決時已經考慮的從輕量刑情節再對汪某某從輕處罰無法律依據,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上訴人汪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予懲處。鑑於汪某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已經獲得抖音公司的諒解,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汪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贓證物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