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竊取公司《傳奇霸業》源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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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溫某某入職廣州三七互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內容是服務端程序。



2018年5月18日18時20分許,溫某某在廣州三七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間,以其電腦故障需要維修爲由,向公司管理員騙取了電腦機箱鎖鑰匙,打開電腦主機保護箱,並於同年5月21日12時20分許,在未經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使用U盤將電腦主機內的《傳奇霸業》網絡遊戲開發服務端的軟件源代碼及部分美術資源文件34個(約920M大小)進行復制,後將該U盤帶回其本人暫住地存放。

之後溫某某離職。

2018年9月27日,廣州三七互娛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傳奇霸業》等程序源文件及大量美術素材被溫某某非法訪問和複製,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9月30日,溫某某被抓獲歸案。

經審計,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間,《傳奇霸業》項目25名源代碼研發人員工資共計人民幣8485000元。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裁定

溫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溫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溫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繳獲的作案工具U盤1個予以沒收。關於公訴機關提請判處的惠普牌筆記本電腦1臺,經查,現無證據證實該筆記本電腦是本案作案工具,故本院不予處理,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溫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繳獲的作案工具U盤1個予以沒收(上述物品扣押於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由該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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