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尖兵人際關係條例


20110511試行版

一、堅持正確的人際交往準則,建立紅尖團隊健康的人際關係,增進官兵的團結友誼,增強部隊的凝聚力,創建和諧有序的紅尖隊伍是紅尖一切人際關係的基礎。
二、無論是運用語言、表情、體態等手段進行直接的交往,還是藉助文字圖像、網絡媒介以及大衆傳媒進行的間接交往,都是信息交流,也就是人與人之間思想、觀點、情感、態度等的交流過程,由以上種種交流所衍生的一切有關情感、金錢等方面的直接關係均視爲紅尖內部人際關係。三、紅尖人員來自四面八方,文化水平、思想認識、言談舉止等都不盡相同,爲了建立健康的人際關係,密切官兵關係,增強部隊的凝聚力、戰鬥力,堅持正確的人際交往準則,進行正常的紅尖軍人交往,維持純潔的軍隊內部關係,特此制訂本條例。
四、戰區副職以下適齡人員,嚴禁在紅尖內部談戀愛,若與紅尖以外人員建立戀愛關係並雙方同意願意加入紅尖,或雙方人員在進入紅尖之時已經建立戀愛關係,經考覈後不得在同一戰區服役,相關戰區必須將雙方關係情況向政治部申報備案,違反者當事人員一律開除軍籍。
五、戰區副職以上適齡人員若經過長期瞭解,願意進一步發展雙方感情,需將雙方情況向政治部申報備案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服役,未經批准不得在紅尖內部擅自以戀人等名義公開關係。

六、紅尖成員不論職務高低,如因工作,出差,旅遊等原因需要得到目的地紅尖戰友提供幫助的,必須在行前將旅途線路,停留時間等情況報請政治部備案,獲得批准後,總隊將正式通知沿途紅尖單位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提供一切食宿幫助和便利。如果未經總隊批准,但沿途戰友提供幫助的,不列入紅尖組織關係範圍。

七、紅尖成員不論職務高低,在未經總隊備案批准的情況下,嚴禁以紅尖內部名義和旗號私自行動。凡因私下行爲如聚會,見面以及各種交流所引發並造成的一切感情,經濟等方面的糾紛或損失,一律由雙方自行解決。

八、總隊在任何與經濟有關的重大事項上,包括裝備採購、裝備訂製、各種捐助等活動,均由總隊或總參、總政發出明確命令或通知,在規定時間期限內提供紅尖帳號和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沒有總隊正式發佈命令並指定相關責任人員的一切活動,均不再紅尖職責範圍之內,任何人和單位未經總隊批准不得私自制作、發佈與紅尖有關的標識和文字,凡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負責。九、各戰區、各單位組織的各種活動,如未經總隊批准備案,一律不視爲紅尖正式活動,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參加人員自行負責。

十、以上所述各款內容要求,只從客觀上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主觀上並不能保證參與人員的絕對行爲安全,紅尖提倡在共同的學習、訓練和生活中彼此交往,相互溝通,增進理解。通過健康的人際交往,互相學習,形成共識,達到理想、志趣和道德的認同,縮短客觀上存在的個性和感情差距,建立起深厚的戰友情誼。
十一、紅尖的人際關係,必須要作到光明磊落,忠誠守信、互尊互敬、平等待人、互相理解、謙虛謹慎、互幫互助、遵法守紀、角色規範、注意禮儀。從思想感情、學識教養、道德品質、處世態度、舉止風度全方面提高紅尖軍人素質,樹立良好紅尖形象。
十二、補充條款:工作區嚴禁私自發布與紅尖無緊密關係的求助貼子。紅尖只在發生全國性的重大人員傷亡災害事件(例如08地震)或紅尖相關人員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確實需要幫助的時候,經政治部派人覈查確認並能組織參與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方可開展動員全紅尖性的相關活動。

特此頒佈紅色尖兵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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