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正則:/[0-9A-HJ-NPQRTUWXY]{2}\d{6}[0-9A-HJ-NPQRTUWXY]{10}/
// 返回值爲true或false
function isSocialCode(socialCode) {
const reg = /[0-9A-HJ-NPQRTUWXY]{2}\d{6}[0-9A-HJ-NPQRTUWXY]{10}/;
return reg.test(socialCode);
}
編碼規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國家標準委發佈。國家標準委發佈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準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
在《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中明確指出,容易混淆的大寫英文字母 “I、O、Z、S、V” 不得編入統一信用代碼。
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第四項第一條的規定: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包括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第3位—第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位—第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校驗碼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羣衆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註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註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於社會對註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