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離職後收到前東家2400元,反手被告違反競業協議賠35萬

近日,一則有關程序員離職後收到前東家 2400 元,沒幾天後,原公司以該程序員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元的消息引起了程序員羣體的關注。最終,勞動仲裁結果是原公司勝訴,該程序員需賠償公司 183378 元。

事件回溯

根據國內多家媒體報道該程序員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從原公司正常離職,離職時簽署保密協議,其中一項條款爲: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有同業競爭關係的工作。同年 11 月 4 日,該程序員入職新公司,社保也轉到了新公司。同年 12 月 12 號,他收到來自原公司的一筆 2400 元的匯款,該筆匯款備註是競業協議補償款,據悉該員工的月薪是 7000 元。

在收到匯款後沒幾天,原公司以該程序員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元。原公司在訴狀中稱,該程序員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屬於機密崗位。

2020 年 4 月,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原公司勝訴,該程序員需賠償公司 1833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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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認爲該程序員在原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屬於高級技術人員,符合競業限制的範圍。其離職前已掌握原公司做軟件開發業務的相應技術,離職後到新公司工作,該技術也隨着一併進入了新公司,此時新公司具備了做原公司業務相同技術的條件。

由於前東家是做城市規劃等相關軟件,新公司做礦山管控系統軟件,這兩家公司完全屬於不同的領域。據此,該程序員對仲裁結果有異議,再次提起訴訟。

2020 年 8 月份,法院一審結果出來,依舊採取了原公司的說法,認爲該程序員對原公司來說是核心開發人員。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軟件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新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軟件開發、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兩者均系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故而存在競爭關係,所以認定其違反競業協議約定,應該賠償原公司 183384 元,並且履行競業協議義務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對此事件,很多網友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比如月薪 7 千元的程序員競業補償收到 2400 元,合理嗎?沒有單獨簽署競業協議,是不是就不用擔心這個問題等。

對此,InfoQ諮詢了相關律師,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趙華昌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本案中,當事人離職前收入7000元人民幣,競業補償金爲2400元人民幣,超過30%,大概率也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全國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是2420,其他地區都低於2400),符合司法解釋的指導性規定。但是,如果競業限制補償金金額與違約金的金額不對等,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可以請求仲裁委或法院酌情調整。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協議最長2年。因此,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期限在2年內,且協議不存在其他無限情形。在協議有效期內從事競業行爲都有法律風險。

至於如何判定兩家企業是否具有競爭關係,這是個關鍵的問題,也是爭議性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司法實踐中,對競爭關係的認定沒有明確的標準,裁判尺度有松有緊。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實質的業務領域、客戶重合度、地域重合度等,都是考量因素。另外,法院可能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合理調整尺度。總之,這是個案認定的問題,而且收集提交證據非常重要。

如果沒有簽署單獨的競業限制協議,自然不需要遵守競業義務。但是要注意,沒有競業義務,不等於可以隨意泄露掌握的原公司的商業祕密。否則,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競業協議上到底應該列舉哪些公司,趙華昌律師表示,競業限制協議上列示的競業單位,需要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不是隨意列示,否則也沒意義。但是,列示的競業單位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係存有爭議的情況下,這就有可能成爲司法認定構成競業的有利因素。

競業協議常態化,員工如何應對?

在如今的互聯網公司,競業協議已經常態化,越大的公司可能限制越多。以字節跳動爲例,過往八年的發展吸納了一大批優秀的技術型人才,其中不少人才來自百度。《財經》2016 年曾採訪張一鳴,在回覆從百度挖角問題時,張一鳴從側面應對道:“大部分頂尖的算法工程師還在百度。”

爲防止人才繼續流向字節跳動,百度不得不採取行動,一位前百度人曾在採訪中告訴 InfoQ:“百度成立了一個部門,組織了專門的人力來打官司。“因此從 2017 年後,有多名從百度跳槽到今日頭條的工程師,被百度起訴涉嫌違反競業協議,然後被法院判以賠償百度 30-80 萬人民幣不等。這個做法也的確取到了一定的效果,有獵頭表示遺憾的對 InfoQ 說:“現在市面上我已經遇不到百度出來的人才了。“

此前,脈脈上也曾有拼多多員工爆料稱公司的競業協議幾乎涵蓋了所有互聯網公司,並隨時處於更新狀態。

據此,極客時間專欄《白話法律 42 講》作者,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資深律師周甲徳曾在《保密還是“賣身”,霸王條款怎麼看?》一文中表示:不管是保密協議還是競業限制,都涉及到了商業祕密,也就是俗稱的“商業機密”。

那麼,商業機密如何定義呢?商業祕密首先是祕密,祕密自然不能被公衆知曉,更重要的是,它能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價值,所以公司會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商業祕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兩種,技術信息包括源代碼、設計圖紙、生產配方、關鍵數據等等,經營信息則包括客戶名單、營銷策略、管理方法、貨源信息等。

公司爲了保護商業祕密,通常會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些保密條款,或者是和員工另籤一份保密協議。但是即使公司沒有采取這些舉措,員工也不能泄漏公司的商業祕密。因爲,保密義務對於員工來說是法定的義務。如果泄漏了商業祕密,並因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需要給公司賠償。性質再嚴重點的,甚至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然屬於侵犯商業祕密罪。

競業限制其實是用人單位(通常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以下簡稱單位)與部分員工針對離職後的新工作所做的限制,通常包括新工作的範圍、地域還有期限等內容,目的也是爲了保護商業祕密。這部分員工通常知曉本單位的商業祕密,一般包括三種人:

  • 對本單位的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
  • 掌握核心技術的高級技術人員;
  • 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

競業限制通常限定,這些人在離職後,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去競爭對手家工作,比如那些生產同類產品的,經營同類業務的,或者有其他競爭關係的;也不能自己成爲原單位的競爭對手,獨自去生產同類產品或是經營同類業務。

總結來看,競業限制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即使協議中約定了再長的時間,超過兩年的部分都是無效的。 另外,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單位應按月給員工補償,金額一般爲員工離職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的 30%,這筆錢如果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應該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協議簽訂後,若單位耍賴不給錢,達到一定期限後(注:各地規定不同,多爲三個月)員工也是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

關鍵在於,判定員工是否構成侵權泄密並不在於協議約定了什麼,而在於這部分內容確實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只要屬於商業祕密,相關人員都具有保密義務,泄漏或私自使用都是違法的。競業限制方面,首先看自己需不需要遵守。如果確實應該遵守,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別忘了自己的權利——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在簽訂協議時,重點關注的便是補償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至於約定期限,自是不能超過兩年。

參考鏈接:

https://time.geekbang.org/column/article/6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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