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

前 言

  銀行業對外開放是中國改革開放基本國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國經濟日益融入世界經濟的客觀要求,是推進中國銀行業改革和提高整體競爭力的重要力量。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銀行業對外開放,始終堅持改革與開放並舉、開放與監管並行、監管與服務並重的方針,以深化改革迎接對外開放,以強化監管防範金融風險,以優化服務改善開放環境。

  1980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經歷了從局部地區到全國範圍、從外幣業務到本幣業務、從外國居民到本國居民的發展歷程,在循序漸進中穩步推進。外資銀行機構網絡不斷擴大,業務規模迅速增加,與中資銀行廣泛開展了業務合作和股權合作。外資銀行已經成爲中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踐證明,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和措施符合中國對外開放總體戰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相一致。通過銀行業對外開放,中國引進了國際上先進的銀行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以及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所需的外匯資金,推動了銀行業全面改革,提高了銀行業的健康度及綜合競爭力。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使越來越多的國家增強了對中國市場的信心,外資銀行不斷加快進入中國的步伐,不斷加深與中資銀行的合作,中外資銀行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開放格局初步形成。

  隨着中國銀行業2006年底全面開放,市場競爭格局和銀行體系結構將發生更加深刻的變化。面對這一歷史性機遇及其帶來的挑戰,中國將在保障國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認真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按照審慎原則和國際良好標準完善監管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確保中國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歷程及現狀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新中國成立後,保留了匯豐銀行、東亞銀行、華僑銀行和渣打銀行4家外資銀行繼續在上海營業。1978年,中國經濟社會步入改革開放時期。作爲金融對外開放整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從1980年到2006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爲1980年至1993年。這一階段,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總體戰略是,通過外資銀行的進入引進外匯資金和改善對外資企業的金融服務,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1980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1981年,南洋商業銀行在深圳設立分行,成爲改革開放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的第一家營業性機構。在不斷適應經濟金融發展需要、穩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方針的指導下,中國銀行業擴大了對外開放地域,逐步從經濟特區擴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經過十三年的發展,截至1993年底,外資銀行在中國13個城市設立了76家營業性機構,經營對外資企業和外國居民的外匯業務,資產總額達到89億美元。

  第二個階段爲1994年至2001年。在這一階段,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加快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步伐,對外貿易全面發展,外商投資顯著增加,對外開放的總體格局基本形成。爲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改善投資環境,中國實施了相關政策,完善涉外經濟法規,保持了外商來華投資的良好勢頭,外資銀行業務隨着外資企業在中國的迅速成長以及中資企業國際業務的發展而快速發展。在修訂和完善198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基礎上,中國於1994年頒佈了全面規範外資銀行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標準,外資銀行在華經營逐步進入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銀行業對外開放地域在第一階段開放的基礎上從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擴展到全國範圍,外資銀行可以在中國所有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爲促進外資銀行業務進一步發展,中國於1996年頒佈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對外資企業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加速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截至1997年底,在華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達到175家,四年內增加了99家,資產總額增長了3倍多。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外資銀行在亞洲地區的發展趨於謹慎,在華機構佈局和業務拓展也明顯放緩,個別外資銀行退出了中國市場。1998年至2001年期間,在華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僅淨增了15家。爲促進外資銀行在華髮展,中國適時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深圳爲繼上海之後第二個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城市;允許外資銀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解決其人民幣業務資金來源問題;放寬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地域限制,允許上海市外資銀行將人民幣業務擴展到江蘇和浙江,允許深圳市外資銀行將人民幣業務擴展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在外匯貸款規模逐年收縮的同時,上述措施促進了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第三個階段爲2002年至2006年。這一階段,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發生了巨大變化。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貿組織。在五年過渡期內,中國認真履行承諾,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穩定的開放預期和適時的政策調整推動了外資銀行加速發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五年來,在華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從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機構合併等因素淨增加122家。這一階段的開放措施主要包括:

  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自加入世貿組織之日起,向外資銀行開放對所有客戶的外匯業務;逐步將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從加入時的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四個城市擴大到全國所有地區;逐步將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從外資企業和外國人逐步擴大到中國企業和中國居民。同時,逐步放鬆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限制,取消外資銀行人民幣負債不得超過外匯負債50%的比例;放寬對外資銀行在境內吸收外匯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逐步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

  在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同時,中國還根據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需要,在承諾之外積極實施了一系列自主開放措施。第一,積極支持和鼓勵外資銀行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展,提前向外資銀行開放了西安、瀋陽、哈爾濱、長春、蘭州、西寧等城市的人民幣業務,放寬其在這些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盈利資格條件,爲外資銀行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開闢了綠色通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其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的申請。第二,適時調整外資銀行營運資金政策,逐步減少經營本外幣業務的營運資金檔次,降低營運資金要求。第三,允許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同步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及託管業務,允許外資銀行開辦代理保險業務。第四,根據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允許香港和澳門地區銀行以優惠條件在內地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第五,調整外資金融機構參資入股中資銀行比例,允許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按照自願和商業原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參與中國銀行業改革。

  從總體上看,中國銀行業已形成了以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經濟圈爲核心、向周邊地區輻射的開放格局,開放的廣度和深度發生了質的變化。

  ——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國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和自主開放政策的需要,修訂和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逐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的外資銀行監管法規體系,保障了銀行業對外開放依法、有序推進。此外,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方面,中國銀監會2003年12月頒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從資產規模、資本充足性、盈利持續性等方面規定了境外投資者的資格條件,規定了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的具體比例,爲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機構設立和市場佈局。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國註冊的外資獨資和合資法人銀行業機構共14家,下設19家分支行及附屬機構;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個國家和地區的186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4個城市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營業性機構中,來自亞洲的有168家,佔比爲54%,其中香港102家、日本19家、新加坡17家;歐洲77家,佔比爲25%,其中英國21家、法國15家;北美洲32家,佔比爲10%,其中美國26家、加拿大6家。從經營地域看,1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設立在上海,佔比爲32%;深圳40家,佔比13%;北京37家,佔比爲12%;廣州28家,佔比爲9%;天津17家,佔比爲5%;廈門16家,佔比爲5%;其它74家,佔比爲24%。近年來,外資銀行還加快了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展的步伐,共設立營業性機構30家,佔全國外資銀行機構總數的10%。

  ——業務品種和經營規模。根據法規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獨資銀行和合資銀行爲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按規定經營存款、貸款、結算、託管和代理保險等業務,並可在符合開業時間、盈利狀況和審慎經營等方面的條件後申請開辦人民幣業務。與此同時,中國積極鼓勵外資銀行金融創新,允許外資銀行在華開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業務、電子銀行等業務,促進了外資銀行業務品種和服務方式的多元化。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品種超過100種,115家外資銀行機構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在華外資銀行本外幣資產總額1033億美元,佔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存款總額397億美元,貸款餘額616億美元;外匯資產總額676億美元,存款總額178億美元,貸款餘額359億美元;人民幣資產總額2788億元,存款總額1706億元,貸款餘額2003億元。

  ——風險監管狀況。在逐步對外開放的同時,中國銀監會參照國際良好監管經驗與做法,不斷建立健全外資銀行科學審慎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框架,加強非現場監管分析,有計劃地實施現場檢查,不斷提高外資銀行監管水平,促進外資銀行在華穩健經營。截至2006年12月底,在華外資銀行不良資產率爲0.70%,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充足,多年來保持連續盈利。與此同時,對於少數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審慎經營的外資銀行,中國加大了風險防範和查處力度,針對近年來查出的大額虛假交易、超範圍經營人民幣業務、關聯授信嚴重超標等問題,先後取消了9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罰款金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

二、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取得的主要成就

  爲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和引進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外資銀行金融創新起步較早,業務品種相對豐富,特別是在國際貿易融資和結算、銀團貸款、現金管理和理財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外資銀行的進入豐富了中國銀行業市場的產品,強化了中國銀行業服務功能,改善了包括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在內的投資環境和市場環境,促進了中國對外貿易和引進外資的發展。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利用其海外機構網絡和系統,爲從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中資企業提供融資及其它金融服務,支持了中資企業國際業務的發展。外資銀行還通過爲在華機構注入資本金和營運資金以及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等方式,支持了中國經濟發展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促進了中國金融市場深化和銀行業改革步伐。隨着銀行業逐步對外開放,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機構數量和經營範圍不斷擴大,日益融入中國銀行業的各個層面,提升了中國金融市場的功能,活躍了同業競爭。綜合考慮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等因素,爲儘快提高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中國政府在銀行業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加快了改革步伐。2002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方向和目標;2003年底,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併爲兩家銀行注入450億美元資本金;2005年批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制改革方案,注資150億美元。目前,除中國農業銀行外,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引入了合格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並在資本市場成功上市,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正在穩步實施。與此同時,中小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重組改造也正在有序推進。銀行業改革特別是外資金融機構作爲長期戰略投資者的進入,促進了中資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引進了銀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了銀行業風險管理、金融創新及綜合競爭力。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了銀行業改革更加快速、全面和深入地推進。

  促進了中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外資銀行將先進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技術和產品引入中國市場,促使中資銀行提高了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加快了制度、管理和技術等方面的創新步伐。在組織架構方面,中資銀行開始優化內部管理架構,積極探索和實施垂直化管理體制,逐步強化業務管理線的職能;在業務流程方面,中資銀行加快了以客戶爲中心、以風險控制爲主線的業務流程再造,推行前、中、後臺相互分離的控制系統,加速了信息管理系統的升級和完善,提高了經營分析和管理能力;在經營模式方面,中資銀行積極探索經濟資本增加值、風險調整後的資本回報率等業績考覈方法,逐步發展高附加值產品,提高中間業務收入,開拓零售業務,實現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和優化。中資銀行金融創新能力和資源配置效率顯著提高,綜合競爭力不斷增強。

  促進了中外資銀行合作的深化。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來,中外資銀行的合作日益密切,從業務合作發展到股權合作,正在形成共同發展、互利共贏的格局。在業務合作方面,中資銀行在外資銀行管理技術和研發優勢的支持下積極開展新的業務品種,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外資銀行從中資銀行融入資金彌補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金缺口,並通過與中資銀行建立代理關係提高結算效率和業務覆蓋範圍。在業務合作的基礎上,中外資銀行展開了更深層次的股權合作。截至2006年12月底,已有29家境外機構投資入股21家中資銀行,入股金額190億美元。外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不僅增強了中資銀行的資本實力,改變了中資銀行單一的股權結構,更重要的是促進了中資銀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進了管理模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先進銀行逐步接軌。參股中資銀行也爲外資銀行提供了參與和分享中國經濟發展和銀行業改革成果的機會,極大地擴展了他們在中國的市場覆蓋範圍,有利於其深入開拓中國市場。

  促進了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的提高。中國高度重視銀行業對外開放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和審慎監管。在銀行業對外開放進程中,中國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慣例,逐步創造公平、統一、透明的監管環境,在統一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根據外資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外資銀行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的建設,建立風險評估、外國銀行分行綜合評價和母行支持度評價等監管體系,提高外資銀行監管水平。中國還通過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銀行業風險監管和防範能力。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國與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韓國、新加坡、香港、澳門、法國、澳大利亞和意大利等2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雙邊監管合作機制,內容包括信息交換、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中的合作、監管信息保密、監管磋商等多個方面。作爲發展中國家的代表,中國積極參與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和《新資本協議》等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並不斷創造條件推動本地化實施,促進了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國際化和專業化。

  三、新時期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

  2006年底,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步入新時期。中國將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提高銀行業風險防範能力,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發展。新時期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一,銀行業對外開放必須符合國內經濟發展需要,不斷優化開放結構。隨着中國經濟發展程度的提高,企業和普通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中國的企業將越來越多地需要各種各樣的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風險管理、企業銀行服務、貿易和境內外投資服務等等。中小企業需要更好的信貸服務和財務顧問服務。消費者也將需要更多的住房金融服務、更好的資產管理和財務顧問服務。中國的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仍然不足。因此,新時期銀行業對外開放首先必須滿足中國經濟不斷髮展的需要。

  第二,通過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和深化國內銀行改革,促進公平競爭,實現互利共贏,提高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中資銀行通過與外資銀行的競爭與合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吸收和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競爭力。銀行業對外開放將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促進銀行體系整體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支持國民經濟發展。

  第三,認真履行承諾,不斷提高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中國是負責任的大國。在新的時期裏,中國將繼續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同時運用世貿組織規則實施審慎監管,防範跨境風險和系統性風險。中國將繼續積極參與雙邊和多邊談判,參與世貿組織規則的審議和制定,推動金融服務貿易健康發展。中國將繼續致力按照國際水準提升中資銀行的整體水平,致力於爲在華外資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爲其提供不斷擴大的發展空間。

  第四,依法審慎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和國家金融安全。各國的經驗表明,金融開放是有可能帶來風險的。因此,在開放過程中能否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對維護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新的時期裏,中國將繼續提高監管能力,加強非現場監控和現場檢查,按照國際標準不斷完善監管。在新的時期裏,中國還將積極考慮建立存款保險機制,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根據上述基本原則,在今後一個時期,中國將主要採取以下政策:

  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進一步對外開放。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國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範圍和服務對象範圍的限制,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所有非審慎性限制。在履行上述承諾的同時,爲貫徹國家關於東北振興、西部開發和中部崛起的發展戰略,鼓勵外資銀行優先在上述地區開展業務,在業務和機構准入方面適當予以傾斜。

  適應外資銀行在華髮展需要,實施法人導向政策。外資銀行可根據其在中國的經營戰略,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商業存在形態。爲促進外資銀行全面發展,保護中國公衆存款人的利益,順應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中國將鼓勵外國銀行設立或者將現有分行轉製爲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各類客戶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準備金、計提呆賬準備金等,按照統一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外資法人銀行應遵守與中資銀行相同的資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爲外國銀行分行提供更有利的經營環境。中國在實施上述法人導向政策的同時,還爲外國銀行分行創造了更爲有利的經營環境,主要政策包括:外國銀行分行可繼續經營現有業務,同時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簡化業務許可層級,下調營運資金數額;取消“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外國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在華髮展戰略,隨時選擇將其中國境內分行轉製爲在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

  鼓勵外資銀行通過多種形式在華髮展。中國將繼續支持外資銀行直接在華設立機構,同時完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綜合考慮市場佈局、公平競爭以及金融服務充分性等因素,中國將協調推進外資銀行通過自身商業存在和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同時,重點防止利益衝突並限制市場壟斷行爲。

四、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中的審慎監管

  銀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在對中國金融體系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將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風險。中國高度關注開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不斷完善外資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採取更系統、更深入、更專業的監管措施,維護中國銀行體系安全,更好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堅持對外開放與嚴格監管並重,根據國際標杆和慣例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基本理念是“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重點關注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以及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監督和激勵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並通過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在下一階段的開放中,中國將從多方面提高監管的專業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監管標準的統一,特別是統一中國境內註冊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監管標準,致力於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其次,加快國內監管標準與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透明度,不斷提高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最後,積極改善銀行監管基礎和外部環境,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在中國銀行業的全面實施。

  根據新時期銀行業對外開放特徵,進一步完善監管法規和制度。中國始終堅持依法開放,依法監管,在逐步開放的同時,系統推進外資銀行監管法規和監管制度建設。第一,充分考慮中國銀行業和外資銀行發展的新特點,根據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和各類監管指引,特別是完善外資銀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資產轉移以及母行對在華機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爲對外開放和外資銀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進一步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框架,提高監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對外資銀行法人機構的綜合評級。第三,強化非現場監測分析,提升風險預警和評估能力,提高現場檢查深度和針對性,加大執法與處罰力度。

  完善風險監管手段,增強監管的審慎性和有效性。根據上述監管理念、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中國將在監管實踐中更加註重微觀監管與宏觀監管、常規監管與特別監管的有機結合,促進外資銀行穩健經營,防範系統性風險。在微觀監管方面,繼續推行全面風險監管,監控外資銀行境內外、表內外和本外幣各類風險;實施合併監管,監控單家銀行在華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風險,防止監管套利;按照高風險多監管、低風險少監管的原則實施個性化監管,激勵外資銀行根據中國市場實際情況不斷改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相協調。在宏觀監管方面,密切跟蹤國際銀行業的發展狀況和趨勢,防範全球性、區域性和國別性金融風險通過外資銀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傳染;以銀行業監管信息系統爲基礎,監測分析外資銀行跨境資金流動,監控大規模、非正常跨境資金流動;開展高風險機構和新型業務的系統性檢查,有針對性地實施專項檢查。此外,在常規監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有選擇地實施特別檢查和特別監管,加大對高風險機構的監管力度,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存在非審慎經營行爲的外資銀行,實施不同形式的特別監管。

  採取多層次風險防範措施,維護中國銀行體系安全。對於外國銀行分行,中國在市場準入環節要求外資銀行母行承諾無條件承擔在華分行全部債務。在日常監管中,取消了“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餘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餘額,使其在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保護境內存款人利益;同時,要求其營運資金的30%必須以六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國債形式存放在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對於外資法人銀行,在市場準入環節應支付足額資本金,日常經營中要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並在任何時點上維持與業務發展和風險程度相匹配的資本水平。上述兩類機構轉入境外資產必須經過批准,不得將高風險資產和非法交易資產從境外轉入境內。此外,中國將研究開發綜合性的危機處理系統,根據風險程度和涉及範圍等因素建立分層次危機處理機制,防範突發性和系統性風險。

  結束語

  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目標是提高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建立一個健康、發達的銀行體系。中國將一如既往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按照互利共贏的原則,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中國銀行業健康發展。

  附件: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大事記

  第一階段

  1980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

  1981年,南洋商業銀行在深圳設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1983年,頒佈《關於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的管理辦法》

  1985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90年8月,頒佈《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階段

  1994年,頒佈全面規範外資銀行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標準

  1996年,頒佈《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方法》,允許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限於外資企業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發佈《關於批准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和現券交易

  1998年8月,批准深圳爲第二個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城市

  1999年7月,發佈《關於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範圍的通知》,放寬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客戶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的規模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向同業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幣資金

  第三階段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允許外資銀行經營對中國企業和中國居民的外匯業務;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四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1年12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訂版)

  2002年1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版)

  2002年12月,在廣州、青島、珠海、南京、武漢五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3年12月,在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四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允許外資銀行在已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地域經營對中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

  2003年12月,頒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入股中資銀行的資格條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廈門、瀋陽和西安五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5年12月,在汕頭、寧波、哈爾濱、長春、蘭州、銀川、南寧七個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

  2006年11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6年12月,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提供人民幣服務;取消對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非審慎性限制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