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的法規和條件

根據現有政策規定,收養人要滿足四個條件:無子女,年滿三十週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具體問題當具體分析。我以爲上述條件中,首當其衝的“無子女”一條當適當放開。

 

 

在其他一切條件同時具備的前提下,“無子女家庭”或許對收養孩子有充分的渴望,但相比之下“有子女家庭”更擁有養育子女的經驗,這種經驗無疑在孤兒的撫養、教育之中將起到莫大的幫助作用。

 

 

相關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深入瞭解有領養地震孤兒願望家庭的實際情況,只要認定是有條件、有愛心、有責任感的家庭,不論是“無子女”還是“有子女”,都可允許成爲領養家庭。

 

 

一切爲了孤兒的生活和成長,這是惟一且共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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