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協議

在自由軟件所使用的各種許可證之中,最爲人們注意的也許是通用性公開許可證(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
GPL同其它的自由軟件許可證一樣,許可社會公衆享有:運行、複製軟件的自由,發行傳播軟件的自由,獲得軟件源碼的自由,改進軟件並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GPL還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序,該修改文本的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件合併。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爲copyleft,表示與copyright(版權)的概念“相左”。
GPL協議最主要的幾個原則:
1、確保軟件自始至終都以開放源代碼形式發佈,保護開發成果不被竊取用作商業發售。任何一套軟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 GPL 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的源程序,並向非開發人員發佈時,軟件本身也就自動成爲受 GPL 保護並且約束的實體。也就是說,此時它必須開放源代碼。
2、GPL 大致就是一個左側版權(Copyleft,或譯爲“反版權”、“版權屬左”、“版權所無”、“版責”等)的體現。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權 信息,只要你保持開源,並且隨源代碼、二進制版附上 GPL 的許可證就行,讓後人可以很明確地得知此軟件的授權信息。GPL 精髓就是,只要使軟件在完整開源 的情況下,儘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發揮的空間,使軟件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3、無論軟件以何種形式發佈,都必須同時附上源代碼。例如在 Web 上提供下載,就必須在二進制版本(如果有的話)下載的同一個頁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碼下載的鏈接。如果以光盤形式發佈,就必須同時附上源文件的光盤。
4、開發或維護遵循 GPL 協議開發的軟件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對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但還是一句老話——必須無償提供軟件的完整源代碼,不得將源代碼與服務做捆綁或任何變相捆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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