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的應用前景

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的應用前景 

 2015年以來,金融技術領域出現了一股研究、投資區塊鏈技術的熱潮。這項支撐着比

特幣等數字貨幣的基礎技術通過重構信用形成機制深刻地改變着當前的金融業態和商業模

式,或將成爲未來金融業升級的方向。

  區塊鏈技術的特點

(一)

區塊鏈是什麼。

區塊鏈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公開的分佈式賬簿系統。以比特幣的區塊鏈爲例,每一個參與交易者都是區塊網絡的節點,每個節點都有一份完整的公共賬簿備份,上面記載着自比特幣誕生以來所有的交易信息。任何一個節點發起交易行爲都需要將相關信息傳遞到區塊網絡中的每一個節點,從而所有節點上的賬簿都能驗證這一筆交易行爲並準確更新。此外,賬簿是分區塊存儲的,隨着交易的增加,新的數據塊會附加到已存在的鏈上,形成鏈狀結構。拓展開來,區塊鏈能驗證、轉移和記載任何可以通過一致數學算法轉化成數據的事實。

(二)主要特徵。一是去中心化。由於使用分佈式覈算和存儲,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機構,任一節點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所有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二是開放性。系統是開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接口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三是自治性。區塊鏈採用基於協商一致的規範和協議(比如一套公開透明的數學算法)使整個系統中的所有節點能夠在去信任的環境下自動安全地交換數據,不需要任何人爲的干預。四是信息不可篡改。一旦信息經過驗證添加到區塊鏈上

,就會永久地存儲起來, 除非能夠同時控制整個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數據庫的修改是無效的,因此區塊鏈的數據可靠性很高。五是匿名性。由於節點之間進行數據交換是無需互相信任的(區塊鏈會自行判定經濟活動是否有效),因此交易對手之間無需公開身份,在系統中的每個參與的節點都是匿名的。

 (三)

重要意義。

目前大多數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是傳統金融的電子化,信用創造的方式並沒有改變。具體地說,在當前商業模式和社會組織架構下,價值創造和交換活動都需要一個集中的制度體系(如政府信用背書)和機構體系(如銀行、支付機構等)來建立信用,否則陌生人之間無法取得信任,進而發生交易。而區塊鏈技術從本上改變了這種中心化的信用創造方式,運用一套基於共識的數學算法,在機器之間建立“信任”網絡,從而通過技術背書而非中心化信用機構來進行信用創造。換句話說,區塊鏈技術是人類社會信用創造的一次革命,理論上,在技術識別能力足夠的情況下,它能讓交易雙方在無需藉助第三方信用中介的條件下開展經濟活動,從而實現全球低成本的價值轉移。支持者們認爲,它有可能會像互聯網一樣重構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組織方式。當然,技術識別能力本身有門檻,對大衆而言仍然需要第三方機構或平臺的技術識別背書。

  

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的運用現狀

(一)

商業銀行積極參與研發區塊鏈技術的動因。雖然區塊鏈給商業銀行的傳統金融業務帶來衝擊,

但帶頭開發應用這項技術的機構卻不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翻雲覆雨的老牌銀行巨頭。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

R3 CEV,截至2015年11月底,這個由金融技術公司R3創建的企業已有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和高盛等30家跨國銀行集團參與,主要致力於金融領域區塊鏈的開發應用以及制定行標準和協議。而這些金融巨頭真正感興趣的首先是區塊鏈技術如何提升經營效率並縮減成本。區塊鏈具有創建大型、低成本網絡的能力,可以簡化並自動化大量手工金融服務流程,大幅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在新的商業模式下,銀行需要尋找途徑創造利潤。比如,由於區塊鏈能低成本地實現小額支付,銀行就可以針對大量無法獲得銀行賬戶但能接觸到互聯網的人羣開發金融產品、開拓市場。

此外,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商業銀行都不敢掉以輕心。競爭壓力一方面來自同業,

另一方面來自金融科技公司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迅猛發展。隨着交易便利化,未來每筆交易的收益或將下降,各商業銀行只有搶得先機、爭取更大的業務份額才能保持利潤。而對於後者,現存商業銀行研發區塊鏈有兩點優勢。一是監管成本的優勢,即相比資金緊張的初創公司,商業銀行能更好地消化與監管部門打交道和獲得、維護相關牌照的巨大成本。

二是消費者信任的優勢,即對於大部分不瞭解區塊鏈技術的消費者來說,老牌商業銀行長期積累的信譽可以減少他們使用這些金融創新產品的顧慮。

由此可見,

商業銀行擁抱區塊鏈技術最主要是對當前中心化銀行系統的改進,使之成爲改造銀行後臺、優化基礎架構的工具,從而增強自身競爭力,爲金融服務體系的現代化提供動力。

(二)

區塊鏈在國際大型商業銀行的運用。目前,區塊鏈技術最廣泛也最成功的運用是以比特幣爲代表的數字貨幣。從理論上說,圍繞區塊鏈這套開源體系能夠創造非常豐富的服務和金融產品。

Melanie Swan在新書《區塊鏈-新經濟的藍圖》中指出,如果說區塊鏈1.0指貨幣,即應用中與現金有關的加密數字貨幣,如貨幣、轉賬、匯款和數字支付系統等,那麼區塊鏈2.0指合約,如股票、債券、期貨、貸款、智能資產和智能合約等更廣泛的非貨幣應用;未來還可能會進化到3.0階段,即在政府、健康、科學、文化和藝術方面有所應用。

2014年起,關於區塊鏈的討論逐漸從1.0過渡到2.0,目前商業銀行基於區塊鏈的應用領域主要有:

一是點對點交易。如基於p2p的跨境支付和匯款、貿易結算以及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合約的買賣等;

二是登記。區塊鏈具有可信、可追溯的特點,因此可作爲可靠的數據庫來記錄各種信息,如運用在存儲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上;

三是確權。如土地所有權、股權等合約或財產的真實性驗證和轉移等;四是智能管理。即利用“智能合同”自動檢測是否具備生效的各種環境,一旦滿足了預先設定的程序,合同會得到自動處理,比如自動付息、分紅等。

(三)國際上商業銀行投資研發情況。除了之前提到的R3 CEV,國際上許多大型銀行也以各種形式在區塊鏈領域開展一系列探索,歸納來看有三種途徑:一是商業銀行成立內部的區塊鏈實驗室。比如花旗行、瑞銀、紐約梅隆銀行等已相繼成立研發實驗室,重點圍繞支付、數字貨幣和結算模式等方面測試區塊鏈的應用,有的還擴大到其員工內部系統中測試。

二是投資金融科技初創公司。2015年以來,許多跨國大型金融集團紛紛以創投形式進入區塊鏈領域,比如高盛聯手其他投資公司向比特幣公司Circle注資5000萬美金,西班牙對外銀行通過旗下子公司以股權創投方式參與了Coinbase的C輪融資等。

三是與初創公司合作。例如巴克萊銀行在技術孵化和加速器項目中與區塊鏈初創公司合作,澳大利亞聯邦銀行和開源軟件Ripple合作組隊,創建了一個在其子公司之間互相支付轉賬的區塊鏈系統等。面臨的挑戰從實踐進展來看,區塊鏈技術在商業銀行的應用大部分仍在構想和測試之中,距離在生活、生產中的運用還有很長的路,而要獲得監管部門和市場的認可也面臨不少困難。 

 (一)發展受到現行制度的制約。一方面,區塊鏈去中心、自治的特性淡化了國家、監

管等概念,對現行體制帶來了深刻衝擊。比如,以比特幣爲代表的數字貨幣不但對國家貨幣發行權構成挑戰,還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和效果,削弱央行調控經濟的能力,導致貨幣當局對數字貨幣的發展保持謹慎態度。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這項新技術也缺乏充分的認識和預期,法律和制度建立可能會十分滯後,導致與運用區塊鏈相關的經濟活動缺乏必要的制度規範和法律保護,無形中增大了市場主體的風險。

(二)

將該技術整合至銀行現有制度的成本較大。對於任何金融創新,銀行都要確保既能創造經濟效益,又要合監管要求,還要與傳統銀行業基礎設施銜接。特別是當部署一個基礎系統時,耗費的時間成本和人力物力都非常大,銀行內部遇到的阻力也不小。 

(三)在技術層面,區塊鏈仍需要解決諸多問題。比如網絡安全問題,數字貨幣發展至今,丟失和失竊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不僅暴露出其安全使用的弊端,也打擊了市場主體進一步持有和使用的信心。又如區塊容量問題,即在一些應用程序上,區塊鏈還無法承載數百萬用戶的使用。此外,缺少可以被廣泛使用的程序,較高的技術檻和相當的專業知識可能降低市場主體對區塊鏈應用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對我國銀行業的啓示及對策建議我國目前經濟社會信用環境還比較弱,信用成本較高,區塊鏈技術提出一套成本較低的“信任”解決方案來降低全社會的信用成本,對促進我國信用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雖然這項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技術創新還不成熟,但國際上許多大銀行已爭相投入資源研究開發,應引起我國銀行業和監管部門的重視。

(一)商業銀行方面,要做好技術及人才儲備工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出於防範數字貨幣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不能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對數字貨幣背後的技術創新研究也比較滯後,這與我國民間對區塊鏈研究開發的熱潮略顯不對稱。如今,區塊鏈技術以及P2P等去中介化新興模式的發展,在全球大型金融機構聯合創新推動下正從概念逐漸走向應用,我國各大銀行也應高度關注國際同業最新創新動向,儘早加入研究、開發區塊鏈產品的行列並及時調整發展戰略,適應新形勢下互聯網金融的商業運營模式。一是可成立研發實驗室,或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除了開發不同的區塊鏈應用場景,還可以結合國情與普惠金融結合起來,如研究如何藉助區塊鏈技術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實現低成本的資金轉移支付,改善這些地區的金融服務。

二是要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協議的制定,爭取話語權,避免做一個被動的跟隨者。

(二)監管機構方面,也需持續關注最新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並做好應對準備。一是區塊鏈技術帶來的

“去中心化”並不意味着經濟運行中不需要中心化的組織。區塊鏈技術希望打破特權和人爲操縱,讓計算機算法實現“信用自由公證”。但從實踐來看,理論上的推演並不能完全映射到現實生活中去。比如,由於缺乏監管,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交易面臨的投機和洗錢風險就很高。因此,區塊鏈技術要想成爲資金流通的新渠道,需要有監管和落實到位的標準來保護市場各方利益。對此,監管部門應制定相關標準規範,特別是操作規範,用強權保證金融創新產品得到合理運用;同時,還要提高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教育工作,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簡而言之,即使是在“去中心化”商業體系中,也需要中心化的部門提供規範和保障支持。

二是監管部門要做好準備應對監管方式可能出現的變化。當前,新技術對各國貨幣體系帶來深刻的影響,調控經濟金融的傳統政策框架和手段越發跟不上形勢的變化。監管部門應與時俱進,充分利用金融技術便利改進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比如,未來證券借貸、回購和融資融券如都能通過透明和公開的區塊鏈來交易,那麼監管部門可考慮利用這個公共賬本的信息對市場中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控,不僅高效而且可靠。

 三是監管機構可主動擁抱互聯網金融的新技術。對於被技術改變的金融格局,中央銀行可有兩種反應:監測並對進展做出迴應或主動出擊。美國證監會委員Kara Stein認爲,監管機構需要處於引導位置,

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優勢並快速響應其潛在的弱點。英國央行的研究更進一步表示,中央銀行未來可以考慮發行基於區塊鏈的數字貨幣,如果操作得當,可增加金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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