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許可證的區別

原文地址:

文字版: https://gitee.com/oschina/git-osc/wikis/License

圖片版: https://www.linuxprobe.com/how-choice-license.html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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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 v2 License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1.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2.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3.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4.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MIT License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

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爲近似,但是賦予軟體被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複製、修改、合併、出版發行、散佈、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爲適當的內容。

在軟件和軟件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

此授權條款並非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允許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

此亦爲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同處。

MIT條款可與其他授權條款並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GPL相容。

GPL v2

GPL 是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簡稱,我們很熟悉的 Linux 和 Git 就是採用了 GPL,該協議力圖保障你分享和修改某程序全部版本的權利——確保自由軟件對其用戶來說是自由的。

所謂自由軟件,強調自由,而非免費。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分發自由軟件的自由(你可以爲此服務收費),確保你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獲得這些軟件的源碼,確保你可以修改這些軟件或者在新的自由軟件中複用其中某些片段,並且確保你在這方面享有知情權。

自由權利包括複製、分發和修改。源碼是指所有修改作品及生成、安裝、運行(對可執行作品而言)目標碼所需的源碼,包括控制上述行爲的腳本,但其中不包括系統庫、通用工具。

簡而言之,如果你分發自由軟件的副本,那麼副本中必須包含許可協議和版權聲明,並確保接收者能夠獲取到該副本的源代碼及其依賴庫的源碼。

Artistic License 2.0

Artistic License,又稱藝術許可協議(英語:Artistic License),通常指最初的藝術許可協議(1.0版),是一個自由軟件授權條款,主要用在官方發佈的Perl解釋器和大部分CPAN模塊的授權。原始的藝術許可協議是由Perl的創始人Larry Wall編寫發佈的。

BSD 2-Clause license

BSD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以其他協議形式),允許閉源商業發佈和銷售。

BSD鼓勵代碼共享的同時,要求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

使用BSD協議,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 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那個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Affero GPL

是一個廣泛被使用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最初由Affero, Inc撰寫。此特許條款最新版本爲“第3版”(v3),2007年11月發佈。Affero 通用公衆特許條款是改自GNU通用公衆特許條款,並加入額外條款,其目的是爲了Copyleft條款應用於在網絡上運行的應用程式(如Web應用),從而避免有人以應用服務提供商方式逃避GNU通用公衆特許條款。

LGPL v2.1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BSD (3-Clause) License

BSD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以其他協議形式),允許閉源商業發佈和銷售。

BSD鼓勵代碼共享的同時,要求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

使用BSD協議,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 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那個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3.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的名字”或“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Eclipse Public License v1.0

EPL允許使用者任意使用、複製、分發、傳播、展示、修改以及改後閉源的二次商業發佈。

使用EPL協議,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 當一個代碼貢獻者將源碼的整體或部分再次開源發佈的時候,必須繼續遵循EPL開源協議來發布,而不能改用其他協議發佈.除非你得到了原“源碼”擁有者的授權;
  2. EPL協議下,你可以將源碼不做任何修改來商業發佈.但如果你要發佈修改後的源碼,或者當你再發布的是二進制文件的時候,你必須聲明它的源代碼是可以獲取的,而且要告知獲取方法;
  3. 當你需要將EPL下的源碼作爲一部分跟其他私有的源碼混和着成爲一個Project發佈的時候,你可以將整個Project/Product以私人的協議發佈,但要聲明哪一部分代碼是EPL下的,而且聲明那部分代碼繼續遵循EPL;
  4. 獨立的模塊(Separate Module),不需要開源。

LGPL v3

相對於LGPL v2,不僅要求用戶公佈修改的源代碼,還阻止了其他一些私有化的方式,例如:不得將產品內的軟件“tivo化”或“鎖定”,或者(用行業內的話來說)“安全啓動”,也就是說,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用戶修改產品內的以 GPL 許可協議發佈的軟件。

Mozilla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0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爲其開源軟件項目設計的軟件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爲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爲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佈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佈”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佈的文件”,這就意味着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爲借鑑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爲留了一個 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件程序。
  •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 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 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爲‘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 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GPL v3

GPL v3與GPL v2類似。區別在於,不僅要求用戶公佈修改的源代碼,還阻止了其他一些私有化的方式,例如:不得將產品內的軟件“tivo化”或“鎖定”,或者(用行業內的話來說)“安全啓動”,也就是說,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用戶修改產品內的以 GPL 許可協議發佈的軟件。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與一部分知識的總彙,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發明等等。對於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版權或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創立版權制度的初衷是藉由給予創作者一段時期的專有權利作爲(經濟)刺激以鼓勵作者從事創作。當專有權利期間屆止,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公有領域的作品由於沒有專屬權利人,因此公衆有權自由使用它們。

 

開源許可證和一般著作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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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開源許可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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