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能源監管,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

能源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命脈,能源行業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性行業,涉及國民經濟和民生福祉。考慮到能源行業的重要基礎性地位和部分能源領域的天然壟斷特性,釐清政府管制邊界,加強能源市場監管工作就顯得尤爲重要。

開展能源監管工作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務於能源改革發展大局,通過開展監管有效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能源監管工作應該全面覆蓋能源各品類各領域,並同能源政府管制領域中建章立制、規劃制定、政策執行等工作有效銜接。

能源監管任務

行業監管任務的重點是能源規劃、政策、標準的落實情況監管和簡政放權承接落實情況的監管。包括能源項目優選、審批(覈准、備案)、建設情況的監管,確保能源項目投資開發規範有序,防止能源項目違規建設。指導、督促各地建立能源項目審批簡政放權承接機制,梳理並明確權力事項清單,加強對能源規劃、政策、標準和改革措施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的重點是能源市場運行秩序和壟斷環節等方面的監管。例如電力等能源市場秩序、信用體系建設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執行情況、普遍服務等方面的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監管、供電服務監管;電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價格成本監管等。

外部性行爲監管包括質量、安全、健康和環境等方面的監管,其主要目的是爲了防止企業的不當行爲造成社會危害。比如,電網大面積停電、水電站潰壩、油氣管道破裂以及能源消費過程中的環境污染物排放等都會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的破壞和損失,行爲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健康標準和環境標準等。

能源監管體系

2013年,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與原國家能源局重組,成立新國家能源局。在國家層面上實現了“政監合一”的體制,將能源監管職能適當集中到一個行政部門。在地方層面上,保留了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下設垂直管理的18個派出機構,實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與能源局派出機構“政監分離”的體制。在原有的電力監管的職能上加入了油氣管網公平開放監管等。

專業管理司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重點是能源規劃、政策、標準落實情況監管和簡政放權承接落實情況監管。監管業務司局負責履行市場監管職責,例如電力市場監管、電網和油氣管網公平開放監管、電力價格成本監管以及電力行政執法。專業安全監管司局負責電力和油氣長輸管線安全監管。派出機構履行轄區內的能源監管職責。行業監管對國家能源規劃、政策、規則和能源投資項目落實情況及銜接的簡政放權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本轄區內一線市場監管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

能源監管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強化法定職責意識,牢記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爲、法定職責必須爲”,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依法監管理念貫徹於監管工作的各個環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監管,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處理合法,維護能源監管嚴肅性。

二、精準監管,加強監管的針對性。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問題,實施精準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問題的分析研判,加強統籌協調,探索科學管用的新辦法新路徑。針對問題易發、多發的領域或環節,採取重點抽查、專家會診等方式,集中精力剖析典型,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妥善解決問題,並建立長效機制。利用好12398能源監管熱線,進一步暢通能源監管民生服務通道,及時處理人民羣衆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合法合理訴求。

三、有效監管,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健全“四位一體”能源監督管理機制,上下聯動、相互配合、協同作戰,特別是規劃、政策和項目審批(覈准、備案)等方面,形成制定、檢查、反饋、處理、完善的閉環工作機制。積極迴應社會關切,敢於動真碰硬,及時公開企業違法違規信息和檢查執法結果,主動接受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爲和主體,採取約談、通報、督促整改、行政處罰、移交處理和規模調整等有效措施,進一步樹立能源監管權威。

四、創新監管,增強監管的科學性。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健全隨機抽查系統,確保監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構建以信用爲核心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技術手段,推動信息數據互通共享,不斷提升監管效率。進一步健全監管報告制度,運用好監管意見書和整改通知書,強化制度約束和責任追究,促進有關部門完善政策措施,提升能源項目審批、建設和市場運行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水平。

加強和完善能源監管工作

一、落實能源監管職責。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原則和“誰承接、誰監管”要求,以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相關規定,正確釐清能源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專業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派出垂直機構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責界面,確保監管責任邊界清晰、覆蓋到位、分工協作、溝通順暢,不斷加強和完善能源監管體制機制。

二、完善能源監管法規體系。2013年機構改革後,《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安全事故與應急處理條例》等法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能源監管工作的需要,應當進一步加以修訂完善;推進《能源法》、《電力法》等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使之更好地明確能源監管的相關職責法律依據;應當進一步梳理、修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關於能源監管的各類規範性文件(《供電監管辦法》、《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更有針對性地依法依歸實行各類業務監管。

三、增強能源監管力量。切實加強和優化人員配置,特別是加強一線專業監管人員配備,加強專業培訓和經驗交流,不斷提高監管人員業務水平和監管能力;能源專業管理部門應結合實際將部分專業管理力量轉移到事中事後監管上來,確保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四、發揮一線監管作用。充分發揮“派駐”作用,自覺主動落實“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服務大局、監管爲民”的工作理念,組織落實好“推市場、強監管、優服務”各項任務,切實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和職能作用;積極推進電力等能源市場建設,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平臺和市場環境,進一步突出監管重點,細化工作方案,發揮就近就便監管作用,實施有限監管、有效監管,及時糾偏糾錯,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更好地推動一線監管工作。

五、切實增強能源監管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互聯網技術提升監管工作,推動能源監管一體化信息平臺系統建設,運用大數據技術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增強非現場監管能力的同時減輕監管對象的工作負擔;加大對能源監管的人員、資金、物資投入,配置必要的監管執法設施,進一步充實一線監管力量。

六、加大監管行政執法力度。推動全國人大立法或者國務院授權,賦予能源監管機構與其監管職責相對稱的行政執法權力,做到權責相應,提高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短期內,充分“借力”,加強與相關執法部門或地方能源管理部門聯合執法,將監管機構的監管專業優勢與其他部門的執法手段有機結合起來。定期向社會發布監管報告,加大對企業違規行爲的曝光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加強能源監管工作,構建依法依規、全面覆蓋、高效精準、執紀嚴格的現代能源監管體系,對於全面推進“放管服”改革,推動實現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建立完善公平開放、有序競爭的能源市場機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相關能源企業應該進一步加強溝通,正確認識能源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維護能源監管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持續推進能源監管各項工作開展,不斷增強能源監管能力,爲實現能源高質量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提供堅強的監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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