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轉型對象不能操作子類新增的成員變量(失掉了這部分屬性),不能使用子類新增的方法(失掉了一些功能).
2)上轉型對象可以操作子類繼承或隱藏的成員變量,也可以使用子類繼承的或重寫的方法.
3)上轉型對象操作子類繼承或重寫的方法時,就時通知對應的子類對象去調用這些方法.因此,如果子類重寫了父類的某個方法後,對象的上轉型對象調用這個方法時,一定是調用了這個重寫的方法.
4)可以講對象的上轉型對象再強制轉換到一個子類的對象,這時,該子類對象又具備了子類的所有屬性和功能.
4)可以講對象的上轉型對象再強制轉換到一個子類的對象,這時,該子類對象又具備了子類的所有屬性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