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十二 ******、軟設筆記【軟件知識產權保護】-Internet和Intranet基礎

知識產權保護


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其相關的權益。
依據改法,我國不僅對文字產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給予保護,而且把計算機軟件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
我國是世界上爲數不多的明確將計算機軟件作爲著作權法保護課客體的國家之一。


一、著作權法主體
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主體是指著作權關係人,通常包括著作權人、受讓者兩種。
(1)著作權人,又稱爲原始著作權人:是根據創作的事實進行確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權資格的創作、開發者。
(2)受讓人,又稱爲後繼著作權人:是指沒有參與創作,通過著作權轉移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人。


二、著作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5)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取報酬權、轉讓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和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保護期限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2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四、使用許可
對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而言,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權。
(1)爲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爲介紹、評論某一個作品或說明某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爲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衆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爲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雜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和美術館等爲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及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由於計算機軟件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因此在具體實施時,首先適用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條文規定,若是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適用條文的情況下,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原則和條文規定執行。
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知識針對計算機軟件和文檔,並不包括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並且著作權人還需在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一、著作權人確定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開發可以分爲合作開發、職務開發、委託開發三種形式。
(1)合作開發
對於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者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確定。若無合同,則共享著作權。若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那麼開發者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可以在不破壞整體著作權的基礎上行使。


(2)職務開發
如果開發者在單位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符合以下條件,則軟件著作權應歸單位或組織所有。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開發出的軟件屬於從事本職工作活動的結果。
*使用了單位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3)委託開發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託而進行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應由委託人與受委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規定的;則其著作權由受委託人享有。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若未明確規定,其著作權應歸任務接受方所有。




二、軟件著作權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軟件產品,享有以下9中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信息網絡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權屬於公民。著作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對於合作開發的,則以最後死亡的作者爲準。
(2)著作權屬於單位。著作權的保護期爲50年(首次發表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單位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


當得到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獲得了合法的計算機軟件複製品後,複製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使用的需求,將該計算機軟件安裝到設備中(計算機、PDA等信息設備)。
(2)製作複製品的備份,以防止複製品損壞,但這些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轉給其他人使用。
(3)根據實際的應用環境,對其進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爲了學習、研究軟件中包含的設計思想、原理,而以安裝、顯示和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三、侵權責任;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行政責任: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複製品,處以罰款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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