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中國法律與社會》有感part 2

  與當代社會呼籲人人平等相對的是,儒家根本否認社會是整齊平一的。不可否認的是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產生了潛移默化,深遠持久的影響,人們受儒學的教化,默認了社會階級的存在——“貴賤上下決定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爲;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一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爲”。在此,我想到書中及老師課堂上都提到過的漢律親親得首匿。書中這樣寫道:“親屬既許榮隱,反過來講,子孫不但不爲親屬匿罪,反而自動來告發,自非人子之道,而與容隱的立法精神相違背,所以歷代的法律都嚴格制裁子孫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爲。”同樣是犯罪,只因“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這是對子孫的不公。站在受害人的角度看,子孫容隱的不是長輩,而是一個罪人,一個兇手,這是對受害人的不公。我認爲這其中也可以反映出:人們面對權力持有者不得不低頭,區別化對待。這是現實的殘忍一面,也讓我們慶幸自己生活在一個呼籲平等的時代,雖然存在此類現象,但大多數人還是站在了正義、平等的一邊。很多人都說現代人的道德感越來越差,但是從這件事情當中,我們不難看出人們的法律感和道德感還是很強的,並不如那些人所說的中國社會極大地缺少法律觀。

      再說到古代巫術與宗教,書中寫到:“在我們祖先的意識形態中,根本沒有像希臘人那樣以爲每一法律皆爲神所擬定的觀念。同時我們的法律也不曾依賴巫術宗教的力量維持。沒有一條所知的法律是附有詛咒的。握有司法權的人也非具有巫術或神權的人。在中國法律制裁與宗教制裁或儀式制裁是分開的。”中國有史以來就以刑訊來獲得口供,在很早以前就不仰賴與神判法了。我認爲,從這點也可看出,中國古代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合理性的,他們更加相信證據而不是儀式。但由於古代缺少科學理論知識,再加上人們對於鬼神的迷信,所以“古人認爲災異不是自生的自然現象,而是神靈對於人類行爲不悅的反應”。當面對災異時,歷代人君往往會想起冤獄的連繫,而下詔清理獄訟。因爲災異,不僅囚徒可以有減免的機會,大赦天下也是歷史上常見的事。但從理性角度出發,赦免犯罪的人是對無辜的受害者的不公平,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巨大的威脅。一個社會如果犯罪之人被放縱,那麼這個社會必然是一個失敗的社會,法律便不會存在,更不會擁有道德。

    唐太宗曾說:“以銅爲鑑,可正衣冠;以古爲鑑,可知興替;以人爲鑑,可明得失。”《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本書不僅豐富了我對中國古代社會與法律的知識儲備,也讓我有了更加深刻的精神感受。以史爲鑑,在法學的道路上堅守初心。感謝瞿同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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