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用C++創建一個特殊的類

    就語言而言,個人還是比較喜歡C++,儘管 C++有些語法方面確實比較深奧,但這些確實擋不住它在實際應用中不可被替代的位置。

    開始談今天的重點,如何定義一個特殊的C++類。

1、定義不可被繼承的C++類

    如何讓一個類不能被繼承呢?簡單來說,我們希望達到的效果,就是如果繼承這個類的話,編譯直接報錯。

    實現這個類,我希望你提前瞭解過以下幾個C++的簡單語法:友元類虛繼承這裏我直接告訴你如何來定義,接下來我們討論爲什麼。

    第一步:定義一個空類A,顯式給出構造和析構構造和析構必須定義爲private。

    第二步:定義不可被繼承的類B,給出正常的構造和析構,public類型,讓 B虛繼承A類繼承方式不限,同時將B設置爲A的友元類

    第三步:定義類C去嘗試虛擬繼承類B,編譯錯誤! 

代碼如下:

class A
{
	friend class B;
private:
	A(){}
	~A(){}
};

class B:virtual public A
{
public:
	B()
	{}
};

class C :public B
{
public:
	C()
	{}
};


我們來討論,爲什麼編譯會出錯?

    首先,將類A的構造函數和析構函數定義爲私有,如果沒有顯示定義,默認的構造和析構函數是public的。那定義爲protected類型可以嗎?答案是“NO”。瞭解過繼承的話,應該知道,基類中private類型的成員變量或方法,在所有派生類中是不可見,但protected類型的成員變量或方法是可見的。我們的目的是如果以後構造類A的派生類時,需要調用類A構造,必須在類A內部調用該方法,即使是派生類,我也希望它遵守,即對派生類不可見

    其次,類B繼承了類A,繼承方式無所謂,因爲基類私有部分不論以何種方式繼承,都是不可見的。爲什麼要虛繼承呢?這個稍後說。同時,類B這裏定義成類A的友元類,那麼以後類B就可以直接訪問類A的私有成員了,也就是說,這裏的友元,打破了我們一開始定義的對派生類不可見的限制。那麼以後在使用類B實例化對象時,完全可以成功,構造基類部分是通過友元實現的,和繼承方式無關。這裏的類B就是我們定義的不可被繼承的類。

    最後,我們嘗試讓類C繼承類B,那麼當類C實例化對象時(或顯式定義了構造函數),就會首先去構造屬於類B的部分。這裏注意,如果類B不是虛繼承類A的話,那麼這裏構造屬於類B的部分時,是通過類B構造類A部分,這必然是成功的。但我們不希望,因此,這裏類B虛繼承了類A,當構造屬於類B部分時,由於B虛繼承了A,那麼會由類C直接去訪問A,嘗試構造類A的部分,很明顯,由於訪問不到類A的構造函數,因此C實例化對象失敗。之後,所有嘗試繼承類B的類都會在編譯時失敗(前提要求C顯示給出了構造,或類C實例化了對象)。

    到這裏,不可被繼承了類B創建成功,這裏很巧妙的應用了友元類的概念,從而實現了僅有B可以實例化屬於A的部分。


    如果覺得這種方式太過靈活,不容易理解,那麼還有一種更加簡單的方式。C++11引入了final關鍵字,被該關鍵字修飾的類,都是不可被繼承的,這個和java中的用法基本是一致的。

class A final
{
public:
	A(){}
};

class B :public A        // 編譯出錯
{};


2、定義一個只可以在棧上創建對象的類

    如果上面那種情況理解的話,這裏應該不會太難。爲什麼只可以在棧上創建對象?如何實現?其實很簡單,只要我們只對外暴露出可以在堆上創建對象的接口就可以。代碼如下:

class A
{
public:
	static A* Get_A(int x)
	{
		return new A(x);
	}
	static void Delete_A(A* a)
	{
		delete a;
	}
private:
	A(int a = 10)
		:_a(a)
	{}
private:
	int _a;
};

int main()
{
	A* pa = A::Get_A(9);
	A* pb = A::Get_A(7);
	return 0;
}


    和之前一樣,將構造函數和析構函數都設置爲私有(因爲這裏不涉及繼承,private和protected在這裏沒有區別),由於構造函數都是私有的,無法創建對象,因此,提供了靜態方法,該方法中通過new和delete實現了在堆上對象的獲取和釋放。


3、定義一個只可以在棧上創建對象的類

    如果理解了上一種,就應該知道這裏該如何去做。只要我們只提供在棧上獲取對象的方式即可,由於棧空間是由操作系統維護了,沒有特殊需要,析構函數就沒有必要顯式給出,代碼如下:

class A
{
public:
	static A Get_A(int x)
	{
		return A(x);
	}
private:
	A(int a = 10)
		:_a(a)
	{}
private:
	int _a;
};

int main()
{
	A pa = A::Get_A(9);
	A pb = A::Get_A(7);
	return 0;
}


     只能在棧上或者只能在堆上創建的對象,實現起來原理是一樣的,類的構造和析構函數都設置爲私有,當我的接口函數提供的方法是從堆中創建的對象時,類就只能在堆上創建對象,當我的接口函數提供的是從棧上直接得到的對象的話,類就只可以在棧上創建對象。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創建棧上對象的時候,不可以返回臨時對象的引用,這個就不再多解釋。



------muhuizz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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