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截止2016年在稅法中: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3.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3.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4.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餘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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