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時報:健全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產權制度

於衝 中鈔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圖片來源於網絡

 

伴隨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數據作爲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其經濟屬性和價值屬性不斷受到關注和重視,逐漸成爲數字經濟時代的一種新型資產。對此,健全數據產權制度,爲數據化的生產要素提供系統化的法治保障,是繁榮數字經濟產業,保證數字經濟穩定持久發展的重要支撐。

 

數據產權制度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保障

 

相較於農業時代的勞動力、土地,工業時代的技術、資本,數據逐漸成爲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確權、數據開放、數據流通、數據交易等問題受到高度關注,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產權制度成爲當前各界關注的焦點。但是,個人信息數據產權、數據流轉的權屬爭議等問題尚未有效規範,數字經濟迅猛發展與數據產權立法的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愈加明顯。因此,隨着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逐漸深入,數字化治理不斷推進,這都需要通過法治的方式保證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從投入階段到產出階段、分配階段的有序運行。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數據作爲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不僅有效迴應了數字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更加有助於促進相關立法完善,通過推進數據在源頭、生產、應用過程中的確權,明晰數據流通、交易規則,鼓勵數據作爲生產要素髮揮其市場經濟價值。將數據作爲參與市場分配的生產要素,體現了中央對以數據爲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的鼓勵和推進。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能夠妥善調和市場運行中的數據資源配置、平衡市場主體間的利益關係,最大限度的發揮數據在社會發展中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公共價值,有利於從制度基礎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保障數字經濟的持久繁榮。

 

明確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要素與制度價值

 

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體現爲對數據所有權、數據佔有權、數據支配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以及數據處置權等權能的規則化明確,圍繞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數據權屬關係,明確各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發揮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公共數據的產業效能。數字經濟時代,大數據技術實現了“海量數據”與“價值關聯”的結合,使得數據相對微弱的財產屬性都可以在海量數據的集合下呈現出新的經濟化價值。因此,有必要緊跟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對個人數據的新型財產利益進行規範化保護。同時,企業數據作爲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核心數據類型,其產權化明晰、制度化保護更爲緊迫;公共數據作爲存在於公共空間,具有社會屬性的一類數據,在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私密信息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明確相關的數據權屬以保障相關主體的權益,釐清用戶、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的數據產權類型與外延。因此,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應當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數字市場競爭秩序和保障相關主體的利益爲基礎,積極響應政策指引,在把握數據經濟社會屬性、主體價值權衡和市場規律的同時,充分發揮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有助於激發數據在經濟發展中的活力,提升數據資源的配置效率,進而推進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產權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第一,數據產權制度是數字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性前提。數據作爲生產要素投入生產經營活動,對數據的保護和規制勢必要釐清數據自身的產權制度,即確權。通過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保證不同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屬關係,推動數據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第二,數據產權制度是鼓勵權利主體有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產權的大小決定了數據主體參與市場分配利益的多少,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數字經濟參與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相配套,引導各主體平等有序地參與數字經濟發展與市場競爭。第三,通過數據產權制度保障數字權益、保障各相關主體基於數據市場評價貢獻決定報酬分配。數字經濟下,數據成爲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的財產權屬性日漸明顯,通過對於各種類型的數據確權、明晰權利義務邊界,切實有效保護相關數據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整體上講,數據產權制度可以確保數據產權在法律層面更加明晰,保障數據主體明確自身的行爲規範和活動準則,促進解放市場活力,加速數據在市場上的交易流通,進而打造數字經濟下數據產業的良性生態圈。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的路徑選擇與機制構建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確權的相關制度。數據產權制度主要體現爲對數據所有權、數據佔有權、數據支配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數據處置權等權利的規則化明確。針對數據共享不足、數據權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統一認定標準、數據泄露等問題,在不同數據主體間進行明確的權屬分配愈加必要。在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產業發展進程中,應當健全對市場流通數據的合規審查,明確可交易的數據類型,以及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數據類型,釐清市場上各數據主體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明晰其產權歸屬,進而推動數據整合,加速數據共享與流動,促進數字經濟與數據產業發展。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開放的相關制度。數據作爲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已經成爲數字經濟時代最爲典型的生產要素,數據開放可以在更廣闊的空間內爲社會創造更大的公共價值,有必要構建系統化的數據開放機制。數據開放首先要確定可以公開、附條件公開、不得公開的類型,着重處理好數據隱私和數據安全等問題。對於個人數據尤其是隱私數據、企業的商業機密、政府的保密數據,數據開放應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滿足相應的授權規範,健全數據開放許可制度、設置用於數據開放的專門機構等。同時,數據開放還要把握數據運行的客觀規律和國家政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探索逐步擴大數據開放範圍,探索數據公開、數據共享的方式方法。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制度。在數據運行的各個環節中,數據的流通和交易佔據着重要地位,是增加數據價值屬性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範機制,對於發揮數據的資源地位具有獨特作用。數據的流通和交易的實質,在於對數據所進行的“商品化改造”,旨在通過兩個環節的運行,降低數據利用的門檻,爲各數據主體之間的數據流通、數據交易、數據應用提供有效支撐與法治保障。因此,健全數據流通、交易制度,要調和數據主體間數據流轉的利益衝突,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規則,增加數據的交易價值,穩定數據的流通秩序。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健全數據作爲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制度。作爲數字經濟的新引擎,應當進一步對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倡導進行細化和落實,將其融入分配的體系機制當中。數據作爲生產要素參與市場分配,取決於其對市場交易的貢獻程度,而市場的貢獻程度,不僅取決於數據在市場中所處的位置,更取決於不同數據權屬所帶來的程度差異。整體上講,要在數據參與數字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等措施予以調節,完善其分配製度,調節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劃分關係,實現數據要素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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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於衝

來源 |  《學習時報》2020年2月14日 第A6版:數字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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