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中國金融體系主要指標大全

(下篇)中國金融體系主要指標大全!

 

五、商業銀行盈利維度

(一)淨利差與淨息差

1、淨利差(NIS)

淨利差=生息資產的平均利率-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

2、淨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淨息差=利息淨收入/生息資產平均餘額。

可以進一步推出:

淨息差(NIM)=淨利差(NIS)+計息負債的平均利率*(1-計息負債/生息資產)

也即,當負債端成本擡升時,淨息差與淨利差之間的缺口會被拉大,由於淨息差在考慮了規模因素的同時,又融入了結構因素和市場因素,因此淨息差往往比淨利差具備更高的分析價值。

(二)ROA與ROE

1、ROA(資產收益率)

ROA=淨利潤/資產餘額*100%。

2、ROE(資本收益率)

(1)又稱淨資產收益率,即ROE=淨利潤/淨資產餘額。

(2)淨資產收益率可以分爲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和攤薄淨資產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2*淨利潤/(期末淨資產+期初淨資產)

第二,攤薄淨資產收益率==2*淨利潤/期末淨資產

(三)成本收入比與信貸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業務及管理費用/營業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貸成本

信貸成本=當期信貸撥備/當期平均貸款餘額(含貼現)

 

六、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

(以是否超過一級資本淨額的2.5%作爲衡量標準)

該部分內容詳見2018年5月4日發佈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第1號令)。其中,

第一,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大額大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淨額2.5%的風險暴露。

(一)針對非同業客戶

1、單一客戶:貸款餘額/資本淨額<=10%、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15%

2、關聯客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資本淨額<=15%、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20%

(二)針對同業客戶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25%

此外,同業業務目前還有以下約束,即同業負債佔比不超過1/3;以及回購餘額不超過上季度淨資產的80%。

(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

1、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15%

2、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 25%

 

七、商業銀行宏觀審慎維度

2008年四萬億之後,央行提出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來約束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銀行召開會議,部署改進合意貸款管理,從2016年開始實施宏觀審慎評估有關工作,央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出MPA考覈體系(即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並於2016年正式實施,隨後不斷擴充MPA考覈範圍。

(一)MPA評估體系

MPA指標體系總共包括七大維度、14個指標。

(二)MPA評分標準

(三)MPA有關說明

2、利率定價行爲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約束非理性定價行爲,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3、廣義信貸指標爲各項貸款餘額、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存放非存款金融機構款項以及表外理財等合計數。

4、指標評分如有區間,按區間內均勻分佈的方式計算具體分值。各項指標均以金融機構法人爲單位,按上一季度數據計算。

5、區域性系統重要性機構主要從資產規模、替代性、關聯度等方面加以確定。

(四)MPA擴容與完善

MPA並非了成不變,而是處於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將表外理財正式納入MPA廣義信貸指標範圍。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將同業存單納入MPA的同業負債佔比指標。

3、央行行長易綱在《中國金融》2018年第3期“貨幣政策回顧與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將影子銀行、房地產金融、互聯網金融等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將同業存單、綠色信貸業績考覈納入MPA考覈,優化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政策,對資本流動進行逆週期調節。其中,綠色金融納入MPA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考覈首先對24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

4、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資便利性,防範跨境資金流動。

5、2017年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MPA評估體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銀行接央行通知,從2018年二季度起,下調MPA考覈中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結構性參數和信貸順週期貢獻度參數,適度放寬對銀行考覈要求。

 

八、商業銀行信貸投向維度

(一)普惠金融(貸款)

所謂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爲社會所有階層和羣體提供金融服務,特別是在傳統金融理念基礎上,被正規金融體系排外的農戶、貧困人羣及小微企業,能及時有效地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因此,簡單點就是以前那些銀行看不上、顧不到、選擇性忽視的客戶(如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低收入、貧困羣體等)現在是普惠金融重點關注的領域了。

很顯然,普惠金融並不是中國的創新,但可以說是中國在引領,目前國家已經把“普惠金融”當成一項國家戰略,並制訂五年計劃來實施,相信此次針對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將會作爲一箇中長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體來看,普惠金融領域貸款包括:單戶授信小於500 萬元的小型企業貸款、單戶授信小於500 萬元的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創業擔保(下崗失業人員)貸款、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消費貸款和助學貸款。上述貸款數據採用人民銀行調查統計部門統一口徑的統計數據。

(二)小微企業“兩增兩控”

2018年3月19日,銀監會發布《關於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8]29號)。該《通知》在繼續監測“三個不低於”、確保小微企業信貸總量穩步擴大的基礎上,重點針對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提出“兩增兩控”的新目標。

兩增兩控”

兩增”即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兩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

“一二五”目標

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三)民營企業“一二五”目標

2018年11月7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接受採訪時表示“據不完全統計,現在銀行業貸款餘額中,民營企業貸款佔25%,而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超過60%。民營企業從銀行得到的貸款和它在經濟中的比重還不相匹配、不相適應”。

“後續考慮對民營企業的貸款要實現“一二五”的目標,即在新增的公司類貸款中,大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不低於1/3,中小型銀行不低於2/3,爭取三年以後,銀行業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佔新增公司類貸款的比例不低於50%”。

 

九、大資管行業維度

(一)合格投資者與風險準備金

1、合格投資者

資管新規之後,將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歸於統一,從認定原則上延用了2014年8月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採用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單隻資管產品的最低認購金額的雙重標準進行認定。

2、風險準備金

(1)資管新規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按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2)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爲信託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信託公司也會計提相應的風險資本。

(3)證券公司需要按照資管業務淨收入的15%計提操作風險準備,同時還需要計提特定風險資本:

第一,結構化集合資管計劃計提1%的風險準備;

第二,投資非標資產的定向資管計劃計提 0.90%的風險準備;

第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計提0.70%的風險準備;

第四,其他定向資管計劃計提0.50%的風險準備;

第五,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資管計劃加計1.50%的風險準備。

(4)基金子公司應當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達到專戶子公司所管理資產規模淨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同時也需要計提風險資本。

(5)公募基金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淨值的1%時可不再提取。

(二)證券公司

資料來源2016年6月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主要以淨資本和流動性爲核心。

1、淨資本=核心淨資本+附屬淨資本

第一,核心淨資本=淨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其他調整項目。

第二,附屬淨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其他調整項目。

第三,證券公司計算核心淨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證券公司對控制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核心淨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一定比例計入核心資本。

第五,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借入或發行的次級債,可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淨資本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第六,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淨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

第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

第八,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淨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

2、風險控制指標

(1)風險覆蓋率=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於100%;

(2)資本槓桿率=核心淨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不得低於8%;

(3)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淨流出量,不得低於100%;

(4)淨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不得低於100%。

(5)淨資本/淨資產不得低於40%;

(6)淨資本/負債不得低於8%;

(7)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淨資本不得高於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8)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淨資本不得高於500%;

(9)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與淨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30%;

(1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高於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高於6個月;

(12)對單一客戶的融資或融券規模與淨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5%;

(13)接受單隻擔保股票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這裏的“證券衍生品”具體包括權證、股指期貨;“權益類證券”具體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體包括債券、債券基金、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資產支持證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資料來源2016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2016年第30號公告)。

1、風險控制指標

(1)淨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

(2)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不得低於100%;

(3)淨資本/淨資產不得低於40%;

(4)淨資產/負債不得低於20%。

2、風險準備金=管理費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發行端

(1)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應當採用封閉式或定期開放運作模式(定期開放週期不得低於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且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

(2)對除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2、投資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單隻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單隻證券投資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6)單隻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單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10%(其中可轉債基金投資於可轉債部分則可以豁免)。

(8)單隻開放式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5%。

(9)單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11)單隻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者單隻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

(12)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餘存續期。

3、槓桿比例要求

(1)基金總資產/基金淨資產,不得高於140%。

(2)封閉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總資產/淨資產不得高於200%。

(3)槓桿型基金的槓桿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 ,但基金名稱中應有“槓桿”二字。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隻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

(5)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40%。

4、投資股指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

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並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5、投資國債期貨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2)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債券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本項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4)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6)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8)保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

6、投資商品期貨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10%。

(2)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產,應當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應當不少於80%。

(4)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務。

(5)商品期貨ETF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商品期貨ETF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單隻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中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聯接基金持有目標ETF的市值,不得低於該聯接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除ETF聯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隻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爲準。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

8、避險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淨值低於避險策略週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於避險策略週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後續安排,並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第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於穩健資產不得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80%。

其中,穩健資產應爲現金,剩餘期限不超過剩餘避險策略週期1 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剩餘避險策略週期;

第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第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爲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並採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且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

其中,風險資產中,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於信用等級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 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

這裏的安全墊相當於保護層,即基金資產淨值與到期日投資本金折現後的差額。

(五)貨幣市場基金

該信息來源於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攤餘成本法的貨幣市場基金。

1、禁投項目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爲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2、流動性資產不應低於一定比例

第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 5%;

第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30%;

第四,除發生鉅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20%以上或者連續 5 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超過 20%。

3、投資交易限制

(1)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爲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2)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5%。

(3)要求採用攤餘成本法覈算的貨幣市場基金要實施規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攤餘成本法覈算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風險準備金餘額的200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正回購餘額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高於20%。

(4)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產的 10%。

(6)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120 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240 天。

(7)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久期有嚴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額持有人合計持有份額

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

平均剩餘存續期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央票、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佔比

超過50%

不超過60天

不得超過120天

不得低於30%

超過20%

不超過90天

不得超過180天

不得低於20%

(六)信託公司

1、一般規定

(1)信託公司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

(2)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3)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餘額的30%,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2、淨資本管理

淨資本=淨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1)信託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

(2)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之和不得低於100%。

(3)淨資本/淨資產不得低於40%。

(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對比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與《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分別於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發佈,在延續資管新規的總體指導思想外,整體上看略有放鬆。

 

發行端

銷售端

投資端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資者;

(2)因收類、權益類、衍生類和混合類;

(3)封閉式和開放式;

(4)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1)公募:銷售起點爲1萬元;

(2)私募:固收類30萬元、混合類40萬元、權益類和商品衍生品類100萬元;

(3)銷售渠道: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專區銷售和雙錄要求。

(4)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1)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2)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收受益權、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全部理財產品投資於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淨額的10%;

(5)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也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6)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

(7)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8)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業銀行每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槓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隻私募理財產品的槓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10)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爲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不得用本行信貸資金爲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1)公募理財與私募理財;

(2)可以發行分級式理財產品和發起式理財產品

(1)代銷機構不侷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

(2)不設銷售起點

(1)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主要股東發行的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2)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

(3)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

(4)同一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級理財產品不得投資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隻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

(7)公募理財產品可直接投資股票,且對理財產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進行管控。

 

轉載自

博瞻智庫(微信號Bzzk-research) 作者:任濤

https://mp.weixin.qq.com/s/5PURjNBjPS13OMo_sAta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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