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的推廣對信貸可有影響?

要回到這個問題,還是先回到什麼是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落地   2020年4月, 央行數字貨幣首個應用場景在蘇州相城區落地的新聞被各家媒體頻繁轉載。報道稱:蘇州相城區各區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將在4月份完成央行數字貨幣(DC/EP)數字錢包的安裝工作。5月,其工資中的交通補貼的50%將以數字貨幣的形式發放。另據媒體報道,數字貨幣由央行牽頭進行,各家銀行內部正在就落地場景等進行測試,有的已經在內部員工中用於繳納黨費等支付場景。

數字貨幣是什麼Gui?

對於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對於貨幣的概念,應該最直接的反映是看得見摸得着的錢,當然我們現在基本上很少使用這些看得見摸得着的錢——紙幣,感謝支付寶、微信爲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在此產業鏈上關聯的科技公司、服務公司:我們出門可以不帶錢包,不用帶現金、不用帶銀行卡、不怕殘幣,假幣、不擔心找零等等各種不便利,一部手機可以“橫行天下”。除此之外,再繼續問這個問題,答案估計就應該是我們在中學政治經濟學裏學到的內容:貨幣是一般等價物。如果有深入研究過這個問題的同學肯定清楚,充當一般等價物僅僅是貨幣很基礎的一個功能,用來幫助我們更方便的進行“價值”的交換。當然,還有可能是我們在新聞裏,特別是財經新聞裏涉及到對於經濟形勢的發展,總會聽到,M0貨幣、M1貨幣和M2貨幣,這些數據和概念的指導意義更多的在於對於宏觀經濟走勢的反映以及對於可能性的針對性政策的制定,對於我們老闆姓的生活的相關性不是很大。

M0流通中的現金量作爲最窄意義上的貨幣;

M1反映了社會的直接購買能力,商品的供應量應和M1保持合適的比例關係,不然經濟會過熱或蕭條;

M2反映了現實的購買力,也反映了潛在的購買力;研究M2,特別是掌握其構成的變化,對整個國民經濟狀況的分析,預測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對於貨幣是什麼,我們這次就不深入的去挖,我們迴歸正題,還是聊聊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最開始被廣泛討論的應該是“比特幣”了。按照百度百科的介紹: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佈的開源軟件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絡。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着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1、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絡中衆多節點構成的分佈式數據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爲,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2、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爲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我在百度百科的介紹裏【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數字貨幣加上了一個引號,因爲作爲貨幣在我們通識的背景裏,這應該是具有法定的權力和職能、以及有足夠的信用和實際擔保能力的機構,比如國家來發行的在社會中廣泛流通的參與價值交換的媒介。而類似於比特幣的這種通過加密算法進行計算得出的有限的唯一結果值(這個計算的過程就是俗稱的“挖礦”),在意義上更符合“電子幣”或者“虛擬幣”的範疇。拋開它“生成”的邏輯,它和我們在各種電子應用中賬戶裏的虛擬幣是一樣一樣的。當然,相比可以無限“超發”的Q幣等相對來說還是“保值”的。因此,作爲央行發行的,以央行所代表的國家信用來背書的,基於類似於“比特幣”技術原理的“加密幣”,纔是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也是央行法定數字貨幣。換個說法,央媽發行的數字貨幣就是人民幣電子版。也就是說,央行的數字貨幣是具有法償性的,有國家信用作爲支撐,以國家信用承諾幣值穩定。

一句話總結,以後工資就發在手機上了,叫它是錢,或者科幻電影裏的“消費點數”都可以。

數字貨幣的推廣對信貸可有影響?

重塑客戶關係

從數字貨幣的角度來看,特別是個人流程領域,央行直接向個人發放賬戶發放數字貨幣,而不是基於現有的央行——銀行——個人的鏈條,也就意味着之前各自銀行管理的銀行賬戶、卡賬戶面臨着“升維”的摧毀:銀行雖然依舊承擔了“中間”角色,但更多地是一種運營服務和維護服務的角色,是更加開放性的、充分競爭性的一種狀態——脫離了“銀行賬戶”的圍欄,擁抱“央行賬戶”的開放。包括信貸業務的現有的業務邏輯也必然會發生變化,比如更廣泛信息的共享、更廣泛客戶的共享,換一個時髦點的說法:私域流量打破,反向公域流量。

如果信貸“資金”通過電子貨幣來發放

用途的可追溯性,是否解決了貸款被“挪用”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時侯,除了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收入證明等個人信息、償債能力證明材料之外,必定會要求同時說明貸款用途,哪怕只是在APP界面上做一個簡單的勾選。個人資料絕大部分作用是爲了證明那個宇宙難題“你是你”、收入情況是爲了證明還款能力,而說明貸款用途則是因爲我國法律《貸款通則》對貸款資金有一定的限制:貸款資金主要不能做以下幾種用途:不得用於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的投機經營、.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不可以套取貸款用來借貸而牟利等等。通常情況下,爲了獲得貸款在申請的時候,借款人都會做出相關的承諾,但是資金到賬之後,如何使用金融機構就很難控制了,然後監管和金融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在貸款前後提供“合同”、“發票”等證明貸款用途的證明材料,但是這些資料的真僞,以及真實履行情況的確認都遠非金融機構的專長,並因此一直存在着“灰色”的產業鏈條。

如果,信貸資金通過數字貨幣進行發放,在發放的過程中就可以通過“合約”來限定貨幣的用途,只有在借款人和金融機構約定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內纔可以執行數字貨幣的支付使用,也就從根本上解決了貸款資金被挪用的問題,能夠保證信貸資金向真正符合政策導向的領域進行投放,合理的資金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借款人對於貸款的償還(避免去賭博、投資等);除此之外,金融機構也不用擔心如何在流程上、制度上去控制資金使用的監督,減少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也不用再擔心因此收到監管的觸發。更爲重要的是,這種通過“合約”的限定是可以按照需要“逐層合約”,通過代碼自動執行控制的。

去中間化,跳過“銀行”賬戶,解決信息壁壘

貸款的發放和回收通過電子錢包來執行,跳過現有各家銀行的賬戶控制,一方面賬戶信息校驗的過程中減少了信息確認、業務邏輯校準的過程,業務邏輯更加簡便;另一方面,在貸款的發放上,通過電子合約來進行穿透各個銀行賬戶,在對於借款人的準確識別:識別收入能力、償債能力、履約能力和履約意圖等信息,可以有效解決信息壁壘,消除信息孤島,更好地“驅劣護良”;再一方面,在貸款的回收上,有效地打破各銀行賬戶間的資產信息壁壘,在根本上做直接穿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惡意逾期、討債老賴的處置成本,正本清源。

結語

伴隨着央行對於數字貨幣的推進、落地和向各個金融領域的使用拓展,從M0流通領域隨着制度建設和系統建設的深入,勢必會更好地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促進消費流通、金融活動等領域的有序發展,數字貨幣領域的服務機構,包括銀行爲代表的金融機構、技術服務公司將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而作爲這些服務的使用者的我們,也必然在這個過程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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