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取消,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再迎利好

爲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RQFII)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點:
一是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
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
四是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
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韓乾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定》解決了境外投資者比較關心的資金額度、匯入匯出等投資過程中的現實問題和具體問題,顯示了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決心,有利於吸引更多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影響力。
“《規定》中也明確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風險管控,這對於守住金融市場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非常必要,同樣也是金融市場開放的前提。”韓乾說。
申萬期貨研究所金融期貨部經理汪洋表示,《規定》是落實要素市場化改革的具體舉措,將有序推動期貨市場對外開放。
具體來看,《規定》完善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爲目的的外匯風險對衝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爲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對於合格投資者應如何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以確保操作中滿足實需交易原則的問題,央行表示,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規定》還明確,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爲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央行表示,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託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並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的信息報送,相關託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信息,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後,協調相關機構與託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汪洋認爲,《規定》簡化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換匯等原因造成的制約,將活躍跨境交易行爲,進一步提升我國大宗商品的定價權。
“期貨市場國際化以來,境外機構投資者快速增加,也客觀上要求我國國內期貨經營機構融入國際前沿,加快提升量化、高頻交易和金融科技的應用水平,全面提升技術服務能力,構建跨境服務平臺,提升跨境服務能力,逐步建立國際衍生品服務商。”汪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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