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合同糾紛之合同性質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六)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糾紛之合同性質 ——

1.合同性質之意義

合同性質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合同類型。
關於合同性質我們要探討兩個問題,分別是:合同性質決定什麼,合同性質決定於什麼。

2.合同性質決定什麼

  1. 案件案由:法院分案
  2. 法律適用
  3. 權利義務分配
  4. 履行地點:履行、所有權變動、風險轉移、訴訟管轄
  5. 其他

實例1:房屋聯建合同案(重慶高院) 合同約定:甲公司在政府“招拍掛”程序中取得乙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劃撥土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拆除乙公司的房屋,並進行房地產開發。甲公司建造房屋的附一層、正一層,扣除安置丙公司的房屋面積之外,全部歸乙公司;正二層的房屋,扣除安置丁公司的以外,其餘全部以3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現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甲公司未按照《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政府籤 訂土地出讓合同,進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雙方發生糾紛。

原告起訴
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被告答辯
本案屬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與房屋買 賣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甲公 司未取得拆遷許可證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 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成立。

【注意】合同關係的性質還可能影響合同法以外其他責任的成立。

僱傭合同、承攬合同、勞務合同等法律 關係的認定可能對侵權責任產生影響。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第一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 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 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合同的性質決定於什麼

  1. 合同名稱
  2. 合同內容
  3. 合同目的

——《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 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 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重在內容
從一份合同的內容中去梳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主給付義務),然後根據法律定義爲合同定性。參閱《合同法》對各種合同的定義

例如:
——《合同法》第130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 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對動產和不動產因“買賣”構建的合同,並不屬於買賣合同,例如:股權買賣、債權買賣、彩票買賣、保險買賣、理財產品買賣均不屬於買賣合同,因爲不涉及到所有權的轉換。

實例2:杭州中院(2010)浙杭商終字第503號

名爲抵押視爲保證雖然案涉借條中記載“以杭州正晟紙塑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抵押擔保”,但各方當事人並未確定具體抵押的財產,結合杭州正晟紙塑股份有限公司在落款擔保人欄中加蓋公章的行爲,“以杭州正晟紙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財產作擔保”更符合各方當事人出具借條時的本意,故可以認定正晟公司爲該借款的保證人。

名爲抵押,實爲保證。

4.無名合同也是合同

  1. 有名合同:
    《合同法》15種
    《擔保法》
    《保險法》
    《勞動合同法》

  2. 無名合同法律適用:

    1. 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範
    2. 參照最相類似合同的法律規範
      ——《合同法》第124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 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實例3:空牀費糾紛案[2004]渝一中民終字第3442號

原告提出空牀費4000元應予主張, 由於該筆費用是指原告與被告在婚姻關係期間,一方不盡陪伴義務,另一方給予一定補償的費用,名爲空牀費,實爲補償費,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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