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

1.1.1.1.1       民事特別程序

1、掌握民事訴訟法中特別程序的基本內容;

2、熟悉民事特別程序的審理流程;

3、熟悉民事特別程序與普通民事類案件的異同。

以下答案參考文章《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有什麼不同?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不同在於:

  1、一審終審。它不同於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不同。特別程序原則上採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短。特別程序的審限原則上爲30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審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加以確認,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採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問題

1、當事人申請確認調節協議的過程是怎樣的去法院申請確認調節——法院指定調節委員會調節——調節成功——做出裁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調節法》有對調節程序和調節協議的規定:過程應該是,當事人去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認爲可以進行調節的進行調節,當事人也可以拒絕,調節成功的,可以申請確定調節協議,也可以不去確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什麼是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爲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爲目的而設立的物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經法定程序,通過將擔保標的物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的過程。爲了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利擔保物權的實現,節約訴訟資源,新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對擔保物權實現的相關程序性問題作出了規定。
參考資料:《關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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