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等與平等:儒家“仁愛”與墨家“兼愛”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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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索引收錄:《中國哲學》2013年;原發期刊:《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九期。)

摘 要:儒家和墨家都主張愛人,儒家主張“仁愛”,墨家主張“兼愛”,二者有着質的不同。儒家“仁愛”強調“差等”,而墨家“兼愛”則強調“平等”。“差等”說順遂人之常情,切合以家族爲本位的血緣宗法制社會的實際,也利於封建大一統社會的父權、君權統治,因而逐漸被一般民衆所接受,也爲封建統治階級所認同和尊崇;而“平等”說不合人之常情,不切合以家族爲本位的血緣宗法制社會的實際,也不利於封建大一統社會的父權、君權統治,因而難以見容於後世。“差等”和“平等”這兩種不同“愛人”學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儒、墨整個倫理學說的歷史命運。
關鍵詞:儒家;墨家;差等;平等
中圖分類號:B22  文獻標識碼:A

《呂氏春秋·不二》說:“孔子貴仁,墨翟貴廉(兼)”。胡適說:“孔門說仁雖是愛人,卻和後來墨家說的‘兼愛’不相同。墨家的愛,是‘無差等’的愛,孔門的愛,是‘有差等’的愛。故說:‘親親之殺’。”“墨家重在‘兼而愛之’的兼字,儒家重在‘推恩足以保四海’的推字,故同說愛人,而性質截然不同。”[1]98馮友蘭說:“墨家主張愛無差等,而儒家主張愛有差等。換句話說,在愛人的問題上,墨家強調同等,儒家強調差等。”[2]82儒家之仁愛主張愛人應重視血緣親情和宗法等級,體現愛人的次第厚薄差別,符合並維護禮的基本精神——別親疏、明貴賤;而墨家之兼愛則極力反對儒家以血緣親情關係爲仁愛基礎的“親親有術,尊賢有等”[3]287的差愛、別愛,認爲這樣的愛必將引起“天下之大害”[3]114,必須“兼以易別” [3]115。儒家仁愛之差等與墨家兼愛之平等主要體現在愛人的次第、厚薄上的不同。

一、由親及疏與先人後己——愛人的次第不同

(一)由親及疏

孔子說:“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信,泛愛衆,而親仁。”[4]4“立愛自親始”。(《禮記·祭義》)儒家仁愛重視親情孝道,主張愛人應以家庭爲本位,以親親、孝悌爲始點向外推擴、延伸至泛愛衆,有先後次序地實現愛之普遍性道德理想。在儒家看來,“孝”、“悌”與“泛愛衆”本質上雖都是“愛人”,但由於人首先是一種有私心的情感動物,愛人應該、也必然遵循由親及疏、推己及人的路徑。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5]16、“仁者無不愛也,急親賢之爲務。”[5]322、“仁者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5]324。愛的對象是普遍的大衆,但以親、賢爲優先,他將這種從血緣親情出發,由親及疏,由近及遠,逐步推擴的愛概括爲“親親”、“仁民”和“愛物”三個次第。他說:“君子之於物也, 愛之而弗仁;於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5]322“這告訴人們,愛是一個鏈子,起碼有三個環節:親、民、物。在具體的境遇關係裏,首先是愛親,其次是愛民,最後纔是愛物,這是一個從親到疏、從近到遠的價值推進取向,與‘泛愛衆,而親仁’所揭示的價值取向相一致。”[6]24儒家的仁愛總是從人天生的血緣親情出發,以“孝悌”爲始點,由親及疏,推己及人、及物,體現出愛的次第差別。因此,儒家“仁愛”之愛本質上是一種對親人的愛,是以血緣親情關係爲基礎的、有差別的、先滿足個人的私心,它是一種有親疏之別的愛。[7]

(二)先人後己

與儒家特別看重人的血緣親情以及由此導致的由親及疏、由近及遠的愛人次第迥然不同,墨家淡化人的血緣親情,反對由親及疏、由近及遠地愛人,主張先人後己、投桃報李地愛人。儘管墨家也“以孝視天下”,(《漢書·藝文志》)主張孝、愛父母,但墨家之孝、愛父母以“利親”和“交孝子”爲要義,強調以“吾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3]125的先人後己、投桃報李的方式來間接地盡孝道、愛利父母,從兼愛利他再到孝利吾親,不是從人天生的血緣親情出發,自然而然、由親及疏地孝敬至親,而是出於世俗功利的考量先去愛利他親以獲得他人愛利吾親的功利回報,這與孔子“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色難”[4]14-15更強調敬親、悅親大相徑庭。因此,墨家“利親”、“交孝子”式的孝道、愛親具有明顯的平等、互惠意識和功利色彩,改變了儒家孝道、仁愛由血緣親疏所決定的愛人次第,取消了己親在孝道中的優先地位。墨家先人後己的愛人次第似乎比儒家由親及疏的愛人次第更無私,卻與人之常情相違背,也更具功利色彩,不合國人恥於公開言利的道德心理。此外,這種先人後己式的兼愛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大衆普遍地以長遠的眼光,經過理性的功利考量之後的投桃報李和知恩圖報,但這一條件本身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這種從利己出發卻採取利他的先人後己式的兼愛主張由於沒有現實的力量支撐,只能假借非現實的、虛無縹緲的賞罰權威——天、鬼,最終只會事與願違,只有極少數人在威逼利誘下先人後己地愛人,極多數人卻毫無畏懼、只有利誘地僅愛自己,極少數人先人後己的兼愛利他德行只能是“曲高”而“和寡”,沒有普遍性,流於空想性,造成個體道德與社會倫理的悖論——“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8]209。這正是墨家兼愛學說不能持久興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親親之殺,尊賢之等”與“厚不外己,愛無厚薄”——愛的程度不同

(一)“親親之殺,尊賢之等”

儒家以“孝悌”爲始點和優先的“仁愛”還有愛的厚薄程度差別,愛親勝愛疏,愛己勝愛人,厚此薄彼。儘管孔子說:“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4]64、“己所不欲,勿施於人”[4]121,這種推己及人式的仁之方似乎在愛人的程度上不分厚薄、一視同仁,但《中庸》載孔子說:“仁者人也,親親爲大;義者宜也,尊賢爲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9]40,孟子說:“事,孰爲大?事親爲大”[5]179。孔孟事實上都視事親最重,在孟子心目中,“親親”不僅在愛的次序上先於“仁民”和“愛物”,在愛的程度上也更厚重。並且,當愛親與愛衆出現衝突時,孔孟都不顧事實、不論是非地選擇愛親而捨棄愛衆。《論語·子路》載孔子說:“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4]137,對於桃應所假設的“舜爲天子,皋陶爲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的道德選擇之兩難,孟子給出了“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履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5]317的選項,在孔孟的人際價值座標中,愛親、事親顯然具有最高價值。孔子提出的“親親爲大”、“父子相隱”的倫理原則,孟子“事親爲大”的倫理主張和“舜竊負而逃”的道德行爲選擇,都是爲了維護血緣親情關係,特別是父子親情關係。在孔孟看來,血緣親情關係,特別是父子親情關係是所有人倫關係中最爲重要的,對親人的愛理應厚於他人,一旦這種血親之愛的首要性、絕對性遭到質疑,“仁愛”便失去了自然的情感基礎,成爲沒有情感基礎支撐的空中樓閣。

儒家的“仁愛”還要求依照禮的精神——明貴賤、別親疏,有厚薄地愛人,以維護宗法禮制秩序。孔子說:“克己復禮爲仁”[4]121,依禮行仁以別親疏貴賤,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4]126的差序和諧。並且,儒家認爲親人活着時應依禮愛之,親人去世後也應通過喪葬之禮延續這種愛,對親疏、尊卑關係不同的逝者服差等的喪葬之禮,表達程度不同的內心哀喪,做到尊卑有等、親疏有別。“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4]13孔子認爲,子女對父母的孝應該延續到他們去世以後,在情感上發自肺腑,在程度上重於他人,對親、賢應厚葬久喪。

    (二)“厚不外己,愛無厚薄”

墨子雖也重孝,不反對天生的親親之愛,也認可現實的社會等級差異,但墨子極力反對儒家的仁愛以宗法血緣關係爲基礎,反對儒家仁愛的宗法等級差異性。《墨子》曰:“舉義不闢貧賤”、“不闢疏”、“不避遠”、[3]44“不黨父兄,不偏富貴”[3]49、“愛人若愛其身”[3]100、“厚不外己,愛無厚薄”[3]407。在墨子看來,愛人應一視同仁、無有偏私,對他人、他親、尊者的愛與對己、己親、卑者的愛應無厚薄之分,普遍地、相互地、平等地愛、利天下之人。在愛他、利他與愛己、利己出現衝突的時候,應遵循道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尊重事實,區分是非善惡,平等公正地加以取捨。墨家鋸子腹〈黃享〉之子殺人被父親大義滅親(參見《呂氏春秋·去私》)的案例就是墨家兼愛之超越尊卑貴賤,不分親疏厚薄的真實寫照,這與孔子“父子互隱”的倫理主張和孟子“舜竊負而逃”的道德選擇大相徑庭。與儒家仁愛以家庭爲本位,特重自然血緣親情不同,墨家的兼愛以社會爲本位,強調人的社會性和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平等性、民主性,消解了人的血緣親情關係的特殊性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宗法等級。墨家超越尊卑貴賤,不分親疏厚薄的兼愛主張是對宗法等級制的否定,對父權、君權至上的合法性構成嚴重威脅,所以孟子攻擊、謾罵墨家“無父”、“禽獸”[5]155,荀子批評其“僈差等”[10]61。正是鑑於墨家兼愛觀包含的這種平等、民主意蘊對君主專制統治構成的嚴重威脅,漢代以後的統治集團在確定正統的官方意識形態時,從沒想到要選擇墨家,而總是慧眼獨具地青睞儒家。[11]與儒家對親者、尊者厚葬久喪不同,墨家在“兼愛”、“交利”原則指導下,不分親疏尊卑一視同仁地薄葬短喪,具有明顯的平等、功利意識。

三、結語

儒家的“仁愛”以人天生的血緣親情爲基礎,以“孝悌”爲始點,自然而然,由親及疏,這種普遍而有差等的“仁愛”順遂人情、心理,又符合宗法禮制,切合宗法制社會的實際,有利於封建大一統社會的父權、君權統治,因而受到民衆和統治者的認可和遵奉。而墨子的“兼愛”是普遍平等的愛,沒有人我之分,愛人如己,愛己如人。[12]這種淡化血緣親情、消解宗法等級、帶有強烈的世俗功利色彩的兼愛主張,不近人之常情,脫離以家族爲本位的血緣宗法制社會的實際,因而不受大衆歡迎,也遭到提倡“愛有差等”的儒家的貶斥,也被奉行“以孝治天下”、“移孝作忠”的統治者否定,這種平等之愛最終只能流於空想。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由於儒家講‘愛有差等’,愛有先後、輕重、厚薄之分,必然導致等級論,更好地爲傳統宗法社會服務。墨子則講‘愛無差等’,愛無先後、輕重、厚薄的區別,愛對任何人都是一致的、平等的,這必然導致平等論。在中國傳統宗法社會中,特別是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和尊卑有序、長幼有別的社會規範中,‘愛無差等’必然不合於時,不爲治國者所重,這就是墨學式微而儒學大興、定於一尊的根本原因。”[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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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M].上海:東方出版社,1996.

[2] 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

[3]孫詒讓.墨子閒詁[M].北京:中華書局,2001.

[4]楊伯峻.論語譯註[M].北京:中華書局,2009.

[5]楊伯峻.孟子譯註[M].北京:中華書局,2005.

[6]許建良.先秦儒家的道德世界[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7] 參見張斌峯.墨子“兼愛”學說的新透視[J].中國哲學史,1998,(1):41-48.

[8] (美)萊茵霍爾德·尼布爾.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M].蔣慶,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

[9]朱熹.四書集註[M].長沙:嶽麓書社,1987.

[10]樑啓雄.荀子簡釋[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1] 劉清平.論墨家兼愛觀的正當內涵及其現代意義[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3)59-65.

[12]樑繼峯.儒家與墨家“仁”之比較[J].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08(1):1-3.

[13] 滕新才,曾超,曾毅.仁[M]//傅永聚主編.中華倫理範疇叢書:第1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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