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讀書筆記(part8)--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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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中上)




犯罪心理的主觀差異


過失犯罪的心理


過失犯罪心理概述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表明,人們的某些過失行爲是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過失犯罪雖無明確的犯罪動機、目的,亦無犯罪的決意,但作爲一種犯罪行爲,其複雜的心理現象和過程,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依法追究過失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其目的在於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這是保障國家建設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的。

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過失殺人、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失火等行爲,都表明只有過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時,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確定過失犯罪,必須查明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引起嚴重後果。

刑法第15條的規定表明,過失犯罪有兩種類型:

①疏忽大意的過失

②過於自信的過失


  • 疏忽大意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特徵

①一是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

②二是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凡具備上述兩個特徵,即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


(2)判斷行爲人對自己行爲危害後果是否應當預見的心理標準

①第一,客觀標準,就是指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的結果,行爲人就應當預見到,但如對該種結果的預見需要有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對這種專門知識具有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結果,則行爲人就應當預見到。但是,確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根據行爲人的個人特徵來判斷其是否應當預見到某種危害結果。客觀依據僅僅是定性時初步判斷的參考依據。

②第二,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經驗範圍和技術熟練程度,能夠預見自己行爲的危害後果,那麼對行爲人來說,就視爲應當預見。由於主觀標準是依據個人的特徵來判斷行爲人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在認定行爲人是否應當預見自己行爲的危害後果時,應主要依據主觀標準


  • 過於自信的過失

(1)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

①一是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有預見性

②二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凡具備上述兩個特徵,即構成過於自信的過失。


(2)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徵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共同心理特徵在於:

①第一,二者都預見到了行爲的危害結果,而且都只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②第二,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都是不希望其發生。

二者的心理特徵的主要區別在於:

①第一,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爲人輕信危害結果可以避免。而間接故意的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在主觀上不是輕信可以避免,而是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有意放任,無意防止,發生了也不違背其意願。

②第二,過於自信的過失確實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任何因素;而間接故意則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任何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準確地把握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心理實質和特徵,否則就不能準確地定罪量刑。


產生過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引起過失行爲的往往不是一種原因,而是多種原因複合作用的結果。

  • 決意不當

如行爲人應當實施行爲無行爲決意,或對不應實施行爲有行爲決意,均屬不當決意。從過失行爲的法律含義不難看出,不當決意是過失行爲的重要心理因素。

不當決意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受過於自信心理的影響,行爲人自認爲其能力足以克服障礙,避免危險,不顧一切冒險,實施實際上超越其能力的行爲,結果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

其次,受強烈情緒的影響,行爲人本應實施正當行爲,由於強烈情緒的影響。例如,陷於恐怖、驚慌、憤怒或悲傷的狀態,多無法及時決意實施其應當立即實施的行爲,從而造成事故。

最後,受強迫觀念的影響,有些行爲人受某種強迫觀念的影響,實施自己本不欲實施的行爲。這種因強迫觀念而實施的行爲,即爲強迫行爲。

  • 過失與注意義務的違反

過失行爲必須有違反注意義務的事實存在方能成立。法律對注意義務的要求因個人特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注意義務視不同的性質,可分爲以下兩種

①預見危害的注意義務

依照因果法則,有危害原因的出現或存在,就可能有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爲人如有預見某種行爲將導致某種危害發生的可能性的注意義務,但並未預見,並實施這種行爲,如果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則行爲人即因違反預見危害義務而構成過失行爲。

②避免危害結果的注意義務

對於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應注意避免其發生即爲避免危害結果的注意義務。

  • 過失與意識狀態不佳

行爲人在負有預見或避免危害結果的義務時,應當保持良好的意識狀態,否則將難以引起應有的注意,以致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意識狀態的變化,任何人均不可能完全隨意控制。因爲種種自然的、人爲的因素均可能引起意識狀態的變化,如疲倦、飢餓、醉酒等都可使人的意識削弱或喪失。但是,負有一定注意義務的人,當其必須盡其義務之際,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使自己處於最佳的意識狀態,否則將難以預見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如行爲人不作這種努力,或者故意陷入不佳意識狀態的行爲,而違反注意義務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將構成過失行爲,如汽車駕駛員酒後開車肇事即是常見的不良意識狀態引起的過失行爲。

  • 過失與行爲態度

對於某些行爲特別是具有一定危險性、須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爲,如行爲人持不當態度,則將導致嚴重後果的發生。

①不滿和怨恨的態度

②敵對抗拒的態度

③冷漠和輕率的態度

④驕傲自滿的態度

⑤偏頗的態度


過失犯罪的認識特徵


  • 過失犯罪與認識

凡有意識實施的行爲,行爲人對其行爲及可能引起的後果,均先有認識。過失行爲的行爲人也是在意識狀態中實施其行爲的,因此,對其所實施的行爲或行爲可能引起的後果是有所認識的。

過失行爲的行爲人不希望有危害的結果發生,但最終出現了危害結果。從其認識上分析,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①一是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有認識;

②二是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毫無預見、無認識,只對行爲本身及可能產生的合法結果有認識。

犯罪心理學將第一種情況稱爲有認識的過失,第二種情況稱爲無認識的過失。無論哪一種過失,都有其複雜的心理機制,就一般情況而言,過失行爲同以下心理機制有密切的關係。


(1)行爲人行爲的目的與行爲結果不一致

人的行爲除自動行爲與習慣行爲外,均有爲行爲人所認識的明確目的,過失行爲亦不例外。行爲目的是行爲人實施行爲所欲達到的目標,行爲結果則是因爲行爲的實施而發生的客觀事實。

過失行爲的行爲人都希望行爲的結果與行爲的目的一致。在這種心理狀態的主導下,行爲人將選擇並實施某種行爲。因而此時的行爲選擇即成爲成敗的關鍵。如行爲人錯誤地選擇了行爲結果與行爲目的將不可能一致的行爲,則屬過失行爲,如果由此引起嚴重危害結果,將構成過失犯罪。


(2)行爲人的知識經驗與判斷

人們有意識的行爲都是以過去所獲得的知識經驗爲基礎實施的,即藉助過去的知識經驗並加以演繹或歸納使認識深入未知的領域。

過失行爲之所以形成,常常同行爲人的知識經驗有關。過失行爲常常是由於行爲人演繹、歸納及利用其知識經驗的錯誤,以致未能洞察行爲與結果的必然因果聯繫,或行爲人不具備避免結果發生的能力。這種情形大致有以下兩種形式:

①行爲人欠缺必要的知識經驗:某些行爲依照與其有關的正常知識經驗判斷,應知其具有高度危險性,但行爲人欠缺實施這種行爲應必備的正常知識經驗,並未認識到其中的危險性,貿然採取行爲,以致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

②行爲人對知識經驗的不當借鑑:行爲人自認爲過去所處的情況與現在所處的情況相同,而過去並未發生過危險,以舊經驗爲依據,蓋然判斷此次行爲亦無危險。有時亦因行爲人認識別人同樣的行爲未引起危險,自己所處的情況與別人相同或更爲有利,於是得出行爲不具危險或危險完全可以避免的結論。


(3)行爲人遺忘

行爲人因遺忘而構成過失犯罪,多表現爲以下兩種形式:

①行爲人記憶的欠缺

②行爲人再認的困難


  • 錯覺與過失行爲

錯覺就是對客觀外界事物不正確的知覺。錯覺可能是生理和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


(1)錯覺的分類

(略)


(2)錯覺產生的原因

①對象的客觀環境變化

②同一分析器內或不同分析器之間的相互作用

③過去經驗的影響

④年齡因素的影響


(3)錯覺與過失行爲的關係

由於錯覺同人的知識經驗、認識事物的共同規律、分析器的狀態等多種生理、心理現象密切相關,而許多過失行爲又與錯覺有一定聯繫,因而,分析和掌握錯覺產生的具體原因,對於研究過失犯罪的心理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對錯覺的分析可以:

①確認行爲是否具有過失的性質

②確定過失行爲人的責任程度

③避免和減少過失行爲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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